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化妝品廣告中"使用他人名義保證"認定問題的答復
發布時間:2010年06月04日
(工商廣字[1997]第307號)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轉報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化妝品廣告中“使用他人名義保證”認定問題的請示》(杭工商商廣[97]191號)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在化妝品廣告中,通過他人使用前后的效果表明該化妝品的功效,客觀上對化妝品的效用作了保證,屬于違反《化妝品廣告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二)項“使用他人名義保證或者以暗示方法使人誤解其效用”的行為。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日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