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終止或撤回化妝品行政許可申請有關事項的通知
關于終止或撤回化妝品行政許可申請有關事項的通知 |
國食藥監?;痆2011]367號 |
2011年08月04日 發布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監督管理局),有關單位: 為規范終止或撤回化妝品行政許可申請辦理工作,現將辦理程序和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請人申請終止或撤回化妝品行政許可的,應登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網站化妝品行政許可網上申報系統,并填寫相應的申請表。 二、申請人提交行政許可申報資料,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機構(以下稱行政受理機構)未作出受理決定的,原申請人可向行政受理機構書面申請終止申報(申請表見附件1),行政受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終止的決定。準予終止的,自終止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行政受理機構應向申請人退回全部申報資料。 三、申請人提交行政許可申報資料,行政受理機構已受理的,在技術審評會議召開前,原申請人可向行政受理機構書面提出撤回行政許可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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