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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規

江西省質量技術監督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參照執行標準

發布時間:2011年09月22日

江西省質量技術監督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參照執行標準
來源:
江西質監網
類別:
行政法規、法規性文件
發布時間:
2011-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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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裁量細則:
  1.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處貨值金額等值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初次違法生產,且產品尚未銷售的;
 ?。?)初次違法生產,沒有造成危害結果的。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處貨值金額等值以上2倍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因不屬于涉及安全、健康指標產品被判不合格的;
 ?。?)主動追回已售出產品的。
  3.違反《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處貨值金額2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因屬于涉及安全、健康指標產品被判不合格的;
 ?。?)產品全部或大部銷售的,且拒不追回或無法追回的。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 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裁量細則:
  1.符合以下情形,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貨值金額50%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初次違法生產,且產品尚未銷售的;
 ?。?)初次違法生產,沒有造成危害結果的。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貨值50%以上1.5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因不屬于涉及安全、健康指標產品被判不合格的;
 ?。?)主動追回已售出產品的;
 ?。?)摻雜、摻假的雜質系無毒無害物質,且對產品使用性能影響不大的;
 ?。?)以低等級、低檔次產品冒充相近等級和檔次的產品,經檢驗系合格產品的;
 ?。?)對用戶要求賠償能及時賠償或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
  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貨值金額1.5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因屬于涉及安全、健康指標產品被判不合格的;
 ?。?)產品全部或大部銷售,且拒不追回或無法追回的;
 ?。?)摻雜、摻假的雜質有毒有害或嚴重影響產品使用性能的;
 ?。?)以此產品冒充彼產品,或以普通產品冒充名牌產品、免檢產品、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等品牌產品的;
 ?。?)以低等級、低檔次產品冒充相距等級較大的高等級、高檔次產品,或雖冒充相近等級的高等級產品但不能滿足特定需求的。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一條 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的,銷售國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銷售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裁量細則:
  1.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在國家公告期限6個月以內的,處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20%以下的罰款;
  2.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在國家公告期限6個月以上1年以內的,處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
  3.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在國家公告期限1年以上的,或者違法行為屬處罰后再次違反的,處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5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二條  銷售失效、變質的產品的,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銷售產品貨值金額2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裁量細則:
  1.符合以下情形,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銷售產品貨值金額1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產品尚未售出的;
 ?。?)銷售失效、變質的產品無毒無害的。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銷售產品貨值金額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產品已經銷售,且不追回或無法追回的;
 ?。?)銷售失效、變質的產品有毒有害的;
 ?。?)銷售失效、變質的產品造成實際損害的。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  偽造產品產地的,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裁量細則:
  1.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產品貨值金額5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初次違法生產,產品尚未銷售,積極配合執法并有悔改表現的;
 ?。?)廠名、廠址標注真實僅偽造產地,且該產地不屬于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區域的;
 ?。?)冒用關聯企業的廠名、廠址且被冒用企業知道或應當知道的;
 ?。?)偽造、冒用或超范圍使用非強制性質量標志的。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產品貨值金額5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同時具有兩種或兩種以上《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所列違法行為的;
 ?。?)所偽造的產地屬于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區域的;
 ?。?)冒用著名品牌企業的廠名、廠址的;
 ?。?)冒用強制性質量標志或國際性知名質量標志的。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四條  產品標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責令改正;有包裝的產品標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3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第二十七條第(四)、(五)項  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并符合下列要求:
 ?。ㄋ模┫奁谑褂玫漠a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ㄎ澹┦褂貌划?,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裁量細則:
  1.有包裝的產品標識不符合本規定,雖有標識但沒有在顯著位置清晰標明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10%以下的罰款;
  2.包裝的產品標識不符合本規定,沒有標識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10%以上30%以下的罰款;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六條  拒絕接受依法進行的產品質量監督檢查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情節特別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裁量細則:
  1.不配合查處或不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給予警告并責令改正;
  2.拒不改正,干擾、阻礙檢查導致依法檢查難以進行的,責令停業整頓。
  
  八、《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  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認證機構偽造檢驗結果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責令改正,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檢驗資格、認證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裁量細則:
  1.首次偽造檢驗結果或者出具虛假證明,未給有關單位造成損失,且主動追回檢驗報告或證明的,責令改正;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7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2.給有關單位造成損失或影響的,或再次出具虛假報告和證明的,對單位處7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人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九、《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六十一條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屬于本法規定禁止生產、銷售的產品而為其提供運輸、保管、倉儲等便利條件的,或者為以假充真的產品提供制假生產技術的,沒收全部運輸、保管、倉儲或者提供制假生產技術的收入,并處違法收入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裁量細則:
  1.積極配合檢查并提供相關資料,主動交出運輸、保管、倉儲的產品的,沒收全部運輸、保管、倉儲或者提供制假生產技術的收入,處違法收入50%以上1倍以下的罰款;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沒收全部運輸、保管、倉儲或者提供制假生產技術的收入,并處違法收入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
 ?。?)為《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至第五十四條所規定的禁止生產、銷售的產品提供運輸、保管、倉儲等便利條件的;
 ?。?)為冒充同類產品提供制假生產技術的。
  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沒收全部運輸、保管、倉儲或者提供制假生產技術的收入,并處違法收入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為《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所規定的禁止生產、銷售的產品提供運輸、保管、倉儲等便利條件的;
 ?。?)為以此產品冒充彼產品,或以普通產品冒充名牌產品、免檢產品、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等名優產品提供制假生產技術的;
 ?。?)不配合檢查、阻礙執法或造成一定影響和危害后果的。
  
  十、《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六十三條  隱匿、轉移、變賣、損毀被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封、扣押的物品的,處被隱匿、轉移、變賣、損毀物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裁量細則:
  1.主動將被隱匿、轉移、變賣、損毀物品恢復原狀的,處貨值金額等值的罰款;
  2.拒不或不能將被隱匿、轉移、變賣、損毀物品恢復原狀的,處貨值金額1倍以上2倍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3.拒不或不能將被隱匿、轉移、變賣、損毀物品恢復原狀,物品轉移、變賣或使用后造成進一步危害后果的,處貨值金額2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十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六十七條  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其他國家機關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向社會推薦生產者的產品或者以監制、監銷等方式參與產品經營活動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消除影響,有違法收入的予以沒收;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有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的,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責令改正,消除影響,有違法收入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收入1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質量檢驗資格。
  裁量細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消除影響,有違法收入的予以沒收:
 ?。?)初次監制、監銷的;
 ?。?)監制、監銷的產品尚未進入市場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消除影響,有違法收入的予以沒收,并處違法收入50%以下罰款:
 ?。?)主動消除影響的;
 ?。?)向社會推薦或者監制、監銷的產品本身為合格產品,并具有產品宣傳的相應特性或功效、功用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消除影響,有違法收入的予以沒收,并處違法收入50%以上1倍以下罰款:
 ?。?)多次監制、監銷的;
 ?。?)向社會推薦或者監制、監銷的產品本身為偽劣產品,欺詐消費者的;
 ?。?)向社會推薦或者監制、監銷的產品社會影響重大,難以在短時間內消除的。
  
  十二、 《江西省產品質量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  生產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第(一)項所列產品之一,或者銷售明知是上述產品之一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和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條第二款第(一)項  生產或者銷售的產品,其質量、標識、包裝必須符合《產品質量法》規定的要求。禁止生產、銷售下列產品:
 ?。ㄒ唬┎环蠂覙藴?、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影響人體健康以及人身、財產安全的;
  裁量細則:
  1、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和違法所得,沒收違法所得,情節輕微、社會影響小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罰款;
  2. 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和違法所得,沒收違法所得,情節比較嚴重、社會影響不大的并處違法所得1.5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3、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和違法所得,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社會影響大的并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十三、 《江西省產品質量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  生產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產品之一,或者銷售明知是第(二)項所列產品之一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監督銷毀或者作必要的技術處理,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條第二款第(二)、(三)項  生產或者銷售的產品,其質量、標識、包裝必須符合《產品質量法》規定的要求。
  禁止生產、銷售下列產品:
 ?。ǘ诫s、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
 ?。ㄈ﹪颐髁钐蕴?;
  裁量細則:
  1.責令停止生產、銷售,監督銷毀或者作必要的技術處理,沒收違法所得,情節輕微、社會影響小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罰款;
  2.責令停止生產、銷售,監督銷毀或者作必要的技術處理,沒收違法所得,情節比較嚴重、社會影響不大的并處違法所得1.5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3.責令停止生產、銷售,監督銷毀或者作必要的技術處理,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社會影響大的并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十四、《江西省產品質量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款 生產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第(四)項所列產品,或者銷售明知是第(三)項、第(四)項所列產品之一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和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第二款第(三)、(四)項  生產或者銷售的產品,其質量、標識、包裝必須符合《產品質量法》規定的要求。
  禁止生產、銷售下列產品:
 ?。ㄈ﹪颐髁钐蕴?;
 ?。ㄋ模﹪乙幎ū仨殞嵭猩a許可證制度而未取得許可證的;
  裁量細則:
  1、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和違法所得,情節輕微、社會影響小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罰款;
  2、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和違法所得,情節較大、社會影響不大的并處違法所得1.5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3、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和違法所得,情節嚴重、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并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十五、《江西省產品質量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生產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第(五)項至第(七)項所列產品之一的,或者銷售明知是上述產品之一的,責令公開更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第二款第(五)至(七)項 生產或者銷售的產品,其質量、標識、包裝必須符合《產品質量法》規定的要求。
  禁止生產、銷售下列產品:
 ?。ㄎ澹﹤卧旎蛘呙坝谜J證標志、名優標志、采標標志等質量標志的;
 ?。﹤卧飚a品之產地的;
 ?。ㄆ撸﹤卧旎蛘呙坝盟说膹S名、廠址、條碼的。
  裁量細則:
  1.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采標標志等質量標志的,沒有銷售出廠的,責令公開更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
  2.偽造產品之產地的和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條碼的,已出廠銷售,責令公開更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十六、《江西省產品質量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   產品的監制者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下的罰款。
  產品標識的印制者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非法印制或者非法提供的產品和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場地或者設備的提供者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  產品的監制者應當對被監制的產品質量負責,保證產品質量符合規定的要求。
  第二十五條  印制者承接印制產品標識、名優標志、認證標志、防偽標志或者含以上所列標識、標志的包裝物和銘牌時,應當查驗有關證明文件,并復印留存。委托人不能提供證明文件的,印制者不得承接。
  第二十六條  場地或者設備的提供者不得縱容、庇護使用者生產、銷售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產品。
  裁量細則:
  1.(1)產品的監制者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產品的監制者應當對被監制的產品質量負責,保證產品質量符合規定要求。情節輕微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
 ?。?)產品的監制者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產品的監制者應當對被監制的產品質量負責,保證產品質量符合規定要求。情節嚴重的,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下的罰款。
  2.(1)印刷者承接印刷產品標識、名優標志、認證標志、防偽標志或者含以上所列標識、標志的包裝物和銘牌時,應當查驗有關證明文件,并復印留存。委托人不能提供證明文件的,印刷者首次違反本條規定的,沒收非法印刷或者非法提供的產品和違法所得,處非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
 ?。?)印刷者承接印刷產品標識、名優標志、認證標志、防偽標志或者含以上所列標識、標志的包裝物和銘牌時,應當查驗有關證明文件,并復印留存。委托人不能提供證明文件的,印刷者處罰后再次違反的,沒收非法印刷或者非法提供的產品和違法所得,處非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罰款;
 ?。?)印刷者承接印刷產品標識、名優標志、認證標志、防偽標志或者含以上所列標識、標志的包裝物和銘牌時,應當查驗有關證明文件,并復印留存。委托人不能提供證明文件的,印刷者屢次處罰違反的,沒收非法印刷或者非法提供的產品和違法所得,處非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并責令停業整頓;
  3.(1)場地或者設備的提供者縱客、庇護使用者生產、銷售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產品的,首次違反者,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1倍的罰款;
 ?。?)場地或者設備的提供者縱客、庇護使用者生產、銷售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產品的,處罰后再次違反者,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場地或者設備的提供者縱客、庇護使用者生產、銷售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產品的,處罰后屢次違反者,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十七、《江西省產品質量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 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監督檢查,生產者、銷售者拒絕抽樣檢驗的,或者拒不提供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所列資料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隱匿、轉移、毀滅證據的,對主要責任者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擅自銷售、隱匿、轉移、毀滅被封存的受檢產品的,處被封存產品貨值金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對主要責任者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四條第(一)項  產品質量行政執法人員在進行產品質量執法檢查時,應當有兩人以上參加,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佩戴執法徽章,使用國家或者本省統一的執法文書,并有權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殚?、復制有關的發票、帳冊、憑證、標準、業務函電和其他有關產品質量的資料,用照相、錄音、錄相等手段取得所需的證明材料;
  裁量細則:
  1.(1)生產者、銷售者拒絕抽樣檢驗的,或者拒不提供查閱、復制有關的發票、帳冊、憑證、標準、業務函電和其他有關產品質量的資料,責令改正,對主要責任者處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上的罰款;
 ?。?)對拒不改正或者隱匿、轉移、毀滅證據的,對主要責任者處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2.(1)擅自銷售、隱匿、轉移、毀滅被封存的受檢產品的,有主動改正并有措施彌補的,處被封產品貨值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對主要責任者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擅自銷售、隱匿、轉移、毀滅被封存的受檢產品的,沒有主動采取措施彌補的,處被封存產品貨值金額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對主要責任者處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十八、《江西省產品質量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不按照規定的數量和方法抽取樣品,或者留樣期滿后不及時退還樣品的,由組織監督檢查的行政管理部門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處該樣品價值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對主要責任者由其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三條  產品質量監督檢查所需樣品由被檢查者無償提供。抽樣時必須出示監督檢查計劃批準書和組織監督檢查的部門簽發的抽樣憑證,按照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項規定的標準,確定數量和方法抽取樣品。檢驗完結留樣期滿后,除已損耗的外,樣品必須及時退還。
  裁量細則:
  1.沒有出示計劃批準書和抽樣憑證的,處該樣品價值2倍的罰款;
  2.未按標準數量和方法抽取樣品的,處該樣品價值3倍的罰款;
  3.留樣期滿后不及時退還樣品的,處該樣品價值4倍的罰款;
  4.檢驗完結留樣期滿后不退還樣品的,處該樣品價值5倍的罰款。
  
  十九、《江西省產品質量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 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未經考核合格,擅自進行產品質量檢驗并出具檢驗報告的,由技術監督行管理部門宣布檢驗報告無效,并處以所收檢驗費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裁量細則:
  1.首次違反且未造成后果的,由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宣布檢驗報告無效,并處以所收檢驗費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罰款;
  2.再次違反規定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宣布檢驗報告無效,并處以所收檢驗費1.5倍以上2.5倍以下的罰款;
  3.屢次違反規定或造成嚴重后果的,由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宣布檢驗報告無效,并處以所收檢驗費2.5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二十、《江西省產品質量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款  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工作人員偽造檢驗數據或者偽造檢驗結論的,由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宣布檢驗報告無效,組織重新檢驗,并處以所收檢驗費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責任者及其負責人,由其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再次偽造的,責令停止檢驗工作或者吊銷有關證件。
  裁量細則:
  1.首次違反本規定、且未造成損失的,由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宣布檢驗報告無效,組織重新檢驗,對直接責任者及其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并處以所收檢驗費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罰款;
  2.再次違反本規定或者造成損失的,由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賠償和停止檢驗工作、宣布檢驗報告無效、組織重新檢驗,對直接責任者及其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并處以所收檢驗費1.5倍以上2.5倍以下的罰款;
  3.屢次違反本規定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由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宣布檢驗報告無效,組織重新檢驗,并處以所收檢驗費2.5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二十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經許可生產食品添加劑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2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
  裁量細則:
  1.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經許可生產食品添加劑的,由質監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首次發現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2.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經許可生產食品添加劑的,由質監部門按照職責,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處罰后再次發現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3.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經許可生產食品添加劑的,由質監部門按照職責,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處罰后屢次發現的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4.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經許可生產食品添加劑的,由質監部門按照職責,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首次發現的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6倍以下的罰款;
   5.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經許可生產食品添加劑的,由質監部門按照職責,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的,再次發現的處貨值金額6倍以上8倍以下的罰款;
  6.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經許可生產食品添加劑的,由質監部門按照職責,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的,首次發現的處貨值金額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
  
  二十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2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
  (二)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
  (三)生產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
  (八)生產經營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九)利用新的食品原料從事食品生產或者從事食品添加劑新品種、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生產,未經過安全性評估;
  (十)食品生產經營者在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經營的。
  裁量細則:
  1. 生產單位 違反規定,有以上情形之一的,由質監部門按照職責,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首次發現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2. 生產單位違反規定,有以上情形之一的,由質監部門按照職責,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處罰后再次發現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3. 生產單位違反規定,有以上情形之一的,由質監部門按照職責,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處罰后屢次發現的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4. 生產單位違反規定,有以上情形之一的,由質監部門按照職責,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首次發現的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6倍以下的罰款;
  5. 生產單位違反規定,有以上情形之一的,由質監部門按照職責,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處罰后再次發現的處貨值金額6倍以上8倍以下的罰款;
  6. 生產單位違反規定,有以上情形之一的,由質監部門按照職責,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處罰后屢次發現的處貨值金額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根據情節,吊銷許可證。
  
  二十三、《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2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
 ?。ǘ┥a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ㄈ┦称飞a者采購、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ㄋ模┦称飞a經營者在食品中添加藥品。
  裁量細則:
  1.生產單位違反規定,有以上情形之一的,由質監部門按照職責,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首次發現的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2.生產單位違反規定,有以上情形之一的,由質監部門按照職責,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處罰后再次發現的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3.生產單位違反規定,有以上情形之一的,由質監部門按照職責,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處罰后屢次發現的并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根據情節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4.生產單位違反規定,有以上情形之一的,由質監部門按照職責,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首次發現的并處貨值金額2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5.生產單位違反規定,有以上情形之一的,由質監部門按照職責,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處罰后再次發現的并處貨值金額3倍以上4倍以下罰款;
  6.生產單位違反規定,有以上情形之一的,由質監部門按照職責,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處罰后屢次發現的并處貨值金額4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根據情節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二十四、《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一)未對采購的食品原料和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檢驗;
  (二)未建立并遵守查驗記錄制度、出廠檢驗記錄制度;
  (三)制定食品安全企業標準未依照本法規定備案;
  (四)未按規定要求貯存、銷售食品或者清理庫存食品;
  (五)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
  (六)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七)安排患有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疾病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裁量細則:
  1.違反規定,生產單位有以上情形之一的,首次發現的由質監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2.違反規定,生產單位有以上情形之一的,拒不改正再次發現的由質監部門按照職責,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3.違反規定,生產單位有以上情形之一的,拒不改正屢次發現的由質監部門按照職責,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二十五、《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事故單位在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進行處置、報告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毀滅有關證據的,責令停產停業,并處2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
  裁量細則:
  1.違法本規定,生產單位在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進行處置、報告的,由質監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毀滅有關證據的,責令停產停業,并處2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2.違法本規定,生產單位在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進行處置、報告的,并且毀滅有關證據的,沒有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令停產停業,并處3萬元以上7萬元以下的罰款;
  3.違法本規定,生產單位在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進行處置、報告的,并且毀滅有關證據的,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并處7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十六、《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按照要求進行食品運輸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并處2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
  裁量細則:
  1.違反本法規定,生產環節未按照要求進行食品運輸的,由質監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2.違反本法規定,生產環節未按照要求進行食品運輸的,經警告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3.違反本法規定,生產環節未按照要求進行食品運輸的,經屢次警告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并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
  
  二十七、《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 企業未依照本條例規定申請取得生產許可證而擅自生產列入目錄產品的,由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生產的產品,處違法生產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裁量細則:
  1.新成立的企業,未取得生產許可證首次生產目錄內的產品,處違法生產產品貨值金額等值的罰款;
  2.企業未取得生產許可證而擅自生產列入目錄內的產品,或違法行為屬首次違反的,處違法生產產品貨值金額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
  3.企業未依照本條例規定申請取得生產許可證而擅自生產列入目錄產品的,或違法行為屬處罰后再次違反的,處違法貨值金額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二十八、《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 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生產條件、檢驗手段、生產技術或者工藝發生變化,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重新審查手續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限期辦理相關手續;逾期仍未辦理的,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3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名稱發生變化,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變更手續的,責令限期辦理相關手續;逾期仍未辦理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裁量細則:
  1.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生產條件、檢驗手段、生產技術或者工藝發生變化,未依照規定辦理重新審查手續的,經責令限期辦理相關手續,逾期10個工作日未辦理的,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逾期20個工作日未辦理的,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至2倍的罰款;逾期30個工作日未辦理的,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2.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名稱發生變化,未依照規定辦理變更手續的,經責令限期辦理相關手續的,逾期5個工作日未辦理的,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30%以下的罰款;逾期10個工作日未辦理的,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30%以上70%以下的罰款;逾期15個工作日未辦理的,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7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
  
  二十九、《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 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在產品、包裝或者說明書上標注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3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生產許可證。
  裁量細則:
  1.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未依照規定在產品、包裝或者說明書上標注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的,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1個月未改正的,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10%以下的罰款;
  2.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未依照規定在產品、包裝或者說明書上標注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的,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2個月未改正的,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10%以上20%以下的罰款;
  3.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未依照規定在產品、包裝或者說明書上標注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的,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3個月未改正的,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20%以上30%以下的罰款。
  
  三十、《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  銷售或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列入目錄產品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裁量細則:
  1.銷售或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列入目錄內的產品,銷售活動的時間在6個月以內的,或者違法行為屬首次違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2.銷售或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列入目錄內的產品,經檢驗銷售的產品不合格,或者違法行為屬處罰后再次違反的,處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
  3.銷售或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列入目錄內的產品,經檢驗銷售的產品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或失去應有的功能、功效的,處1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十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 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出租、出借或者轉讓許可證證書、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的,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生產許可證。違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許可證證書、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裁量細則:
  1.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出租、出借或者轉讓許可證證書、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的,未謀取利益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2.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出租、出借或者轉讓許可證證書、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的,以謀取利益為目的出租、出借或者轉讓許可證證書、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的,或者違法行為屬首次的,處5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
  3.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出租、出借或者轉讓許可證證書、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的,違法行為屬處罰后再次違反的,處1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4.違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許可證證書、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的,或者違法行為屬首次違反的,處違法生產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
  5.違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許可證證書、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的,或者違法行為屬處罰后再次違反的,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三十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五十條 擅自動用、調換、轉移、損毀被查封、扣押財物的,責令改正,處被動用、調換、轉移、損毀財物價值5%以上20%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被動用、調換、轉移、損毀財物價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裁量細則:
  1.擅自動用、調換、轉移、損毀被查封、扣押財物的,經責令限期改正的,處被動用、調換、轉移、損毀財物價值5%以上20%以下的罰款;
  2.擅自動用、調換、轉移、損毀被查封、扣押財物的,經責令限期改正的,拒不改正的,處被動用、調換、轉移、損毀財物價值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
  3.再經責令限期改正,仍拒不改正的,處被動用、調換、轉移、損毀財物價值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三十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 偽造、變造許可證證書、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裁量細則:
  1.偽造、變造許可證證書、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的,或者違法行為屬首次違反的,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
  2.偽造、變造許可證證書、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的,或者違法行為屬處罰后再次違反的,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三十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五十二條 企業用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生產許可證的,由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處2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作出處理。
  裁量細則:
  1.企業用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生產許可證的,如果企業的生產條件滿足要求,生產的產品質量符合相關標準的要求,或者違法行為屬首次違反的,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2.如果企業的生產條件不滿足要求,且生產的產品質量也不符合相關標準的要求的,或者違法行為屬處罰后再次違反的,處5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
  3.如果生產的產品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處1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十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 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定期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提交報告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裁量細則:
  1.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定期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提交報告的,經責令限期改正而逾期未改正的,逾期10個工作日,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2.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定期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提交報告的,經責令限期改正而逾期未改正的,逾期20個工作日,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3.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定期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提交報告的,經責令限期改正而逾期未改正的,逾期30個工作日,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十六、《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 承擔發證產品檢驗工作的檢驗機構偽造檢驗結論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由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撤銷其檢驗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裁量細則:
  1.承擔發證產品檢驗工作的檢驗機構偽造檢驗結論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未造成危害后果或損失的,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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