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關于對來自發生瘋牛病國家或地區的化妝品申報受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0年06月04日
(衛法監發[2003]137號)
各有關單位:為加強進口化妝品管理,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現對來自發生瘋牛病國家或地區的化妝品申報受理有關問題規定如下:
一、同一官方檢疫證書載明多個產品的,檢疫證書中所列產品名稱必須同申報產品名稱相符。
二、原則上每個申報產品提交一份官方檢疫證書原件,如官方檢疫證書中列明多個產品,其中一個產品可使用原件,其他產品使用公證后的復印件,但須同時提交說明文件,指出原件在哪個產品申報資料中,并且這些產品應同時申報。
三、官方檢疫證書如證明申報的產品中含有衛生部2002年第3號公告規定的“牛、羊動物源性原料成份清單(II類)”中的成份,應由第三方提供風險評估報告,并對風險評估報告的主要內容進行翻譯,譯文無需公證。
四、因官方檢疫證書出具部門和格式未定而延期申報,并導致檢驗報告超過有效期的,如檢驗報告中的檢驗項目和檢驗方法與《化妝品衛生規范》(2002年版)相符,其報告可繼續使用,但應在官方檢疫證書出具部門和格式確定后的3個月內申報,否則不予受理。
五、到期申請換發衛生許可批件應提供官方檢疫證書,但因官方檢疫證書出具部門和格式未定,暫無法提供的,可以先予受理,但須在官方檢疫證書出具部門和格式確定后的3個月內補充官方檢疫證書。
六、官方檢疫證書文件原文如為中英文對照,不需再對中文譯文公證。
衛 生 部
二○○三年六月六日
二○○三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