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關于加強染發劑原料監督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0年06月04日
(衛監督發[2006]4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衛生部衛生監督中心、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衛生部關于印發<染發劑原料名單(試行)>的通知》(衛監督發[2005]335號)已于2005年8月11日下發,《染發劑原料名單(試行)》已于2006年1月1日正式實施?,F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對于已經獲得化妝品衛生許可批件,但不符合《染發劑原料名單(試行)》規定的染發類化妝品,應當于2006年1月1日起停止生產和進口,之前生產或進口的產品可以銷售到產品有效期截止。各地衛生行政部門要組織對染發類化妝品的專項監督檢查,對于違反《染發劑原料名單(試行)》規定使用染發劑原料的化妝品,應視為違反《化妝品衛生標準》,依據《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處罰。
二、上述產品經調整配方后可向衛生部重新申報衛生許可批件。
(一)
2006年5月1日前通過以下方法調整配方后向衛生部重新申報化妝品衛生許可批件的,按新產品申報提交材料,可免作試驗,獲得批準的沿用原批準文號:在原配方基礎上刪除限用原料,或將其用量降低到符合限量要求的范圍,并將配方中減少部分由去離子水補齊,保證其余成分及含量不變。
(二)逾期提出重新申報的,或者通過其他方法調整配方后提出重新申報的應當完全按照新產品的程序和要求進行許可。
衛 生 部
二○○六年二月六日
二○○六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