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12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出通知,就實施《化妝品命名規定》有關事宜做出規定。
依據《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在《化妝品命名規定》發布實施前已批準或備案使用的產品名稱或商標名,原則上可繼續使用,存在嚴重誤導、欺騙消費者情況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