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關于申請變更防曬化妝品SPF值標識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0年06月04日
(衛法監發[2003]7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衛生部衛生監督中心,有關單位:
《化妝品衛生規范》(2002年版)已于2003年1月1日實施,鑒于規范中公布了防曬化妝品防曬指數(SPF值)人體測定方法,一些企業申請變更已獲我部批準的防曬化妝品衛生許可批件中涉及SPF值的內容。經研究,規定如下:
一、原產品名稱中沒有SPF值標識或其SPF值標識與現行規定不符的,可申請在產品名稱中加入或更改SPF值標識。
二、變更程序按照“衛生部化妝品申報與受理規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企業申請變更時,須提供下列資料:
(一)健康相關產品衛生許可批件變更申請表。
(二)申報單位出具的變更說明。
(三)申報單位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的初審意見。
(四)化妝品衛生許可批件原件。
(五)符合要求的SPF值檢驗報告。
衛 生 部
二○○三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