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處食品標簽違法行為規定
(1995年6月20日國家技術監督局第40號令發布,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加強對食品標簽的監督管理,保護消費者的利益,維護食品生產者和銷售者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或者銷售的預包裝食品的標簽必須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食品標簽通用標準》(GB7718)、《飲料酒標簽標準》(GB10344)、《特殊營養食品標簽》(GB13432)的規定,食品標簽不符合上述規定的預包裝食品不得出廠和銷售。
第三條
預包裝食品標簽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可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處以該批食品貨值金額百分之十的罰款:
(一)食品標簽應當標注而未標注質量等級、產品標準號、“輻照食品”(經電離輻射線或電離能量處理過的食品)字樣任何一項的;
(二)食品標簽標注的項目內容齊全,但不符合《食品標簽通用標準》規定的四條基本原則(注1)的;
(三)食品標簽不符合《食品標簽通用標準》中規定的六條基本要求之一(注2)的。
第四條
預包裝食品標簽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限期改正,并可通報批評;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可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處以該批食品貨值金額15%的罰款:
(一)食品標簽缺少食品名稱、凈含量及固形物含量、生產(分裝)者的名稱和地址、生產(分裝)日期、以及應當標注而未標注的配料表、保質期或者保存期任何一項的;
(二)特殊營養食品標簽缺少食品名稱、配料表、熱量、營養素、凈含量、生產者的名稱和地址、生產日期、保質期和保存期、食用方法任何一項的;
(三)飲料酒食品標簽缺少酒名、配料表、酒精度、凈含量、生產者的名稱和地址、生產日期、以及應當標注而未標注的原汁量、保質期、產品類型或者糖度任何一項的;
(四)進入流通領域的進口預包裝食品標簽缺少中文的食品名稱、凈含量,原產國或者地區(指香港、澳門、臺灣)名,生產(分裝)日期,以及應當標注而未標注的配料表、保質期或者保存期任何一項的。
第五條
預包裝食品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產品和違法銷售收入,可處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處以該批食品貨值金額15%~20%的罰款:
(一)無食品標簽的;
(二)無中文標簽的國產或者進口食品。
第六條
預包裝食品標簽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產品和違銷售收入,并處5000元罰款或者該批食品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冒用他人食品標簽的;
(二)偽造、篡改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保存期的;
(三)利用食品標簽弄虛作假的。
第七條
銷售超過保存期的預包裝食品,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食品和違法銷售收入,并處5000元罰款或者該批食品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條
對于超過保質期的預包裝食品,應當停止銷售,并送法定質量檢驗機構檢驗。如食品內在質量合格應當明示銷售,未明示銷售的,比照本規定第三條給予行政處罰;如食品內在質量不合格或者拒不提供法定質量檢驗機構出具檢驗報告的,比照本規定第七條給予行政處罰。
第九條
違反上述第四條的規定,其中預包裝食品標簽缺少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保存期的,應當提供法定質量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如食品內在質量合格,按照本規定第四條給予行政處罰;如食品內在質量不合格或者拒不提供法定質量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的,比照本規定第七條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對違反食品標簽強制性國家標準的行為,依據本規定予以處罰。
國家技術監督局對查處食品標簽違法行為實行統一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本規定由國家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注1 基本原則:
1.食品標簽的所有內容,不得以錯誤的、引起誤解的或欺騙性的方式描述或介紹食品。
2.食品標簽的所有內容,不得以直接或間接暗示性的語言、圖形、符號,導致消費者將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質與另一產品混淆。
3.食品標簽的所有內容,必須符合國家法律和法規的規定,并符合相應產品標準的規定。
4.食品標簽的所有內容,必須通俗易懂、準確、科學。
注2 基本要求:
1.食品標簽不得與包裝容器分開。
2.食品標簽的一切內容,不得在流通環節中變得模糊甚至脫落;必須保證消費者購買和食用時醒目、易于辨認和識讀。
3.食品標簽的一切內容,必須清晰、簡要、醒目、文字、符號、圖形應直觀、易懂,背景和底色應采用對比色。
4.食品名稱必須在標簽的醒目位置、食品名稱和凈含量應排在同一視野內。
5.食品標簽所用文字必須是規范的漢字??梢酝瑫r使用漢語拼音,但必須拼寫正確,不得大于相應的漢字??梢酝瑫r使用少數民族文字或外文,但必須與漢字有嚴密的對應關系,外文不得大于相應的漢字。
6.食品標簽所用的計量單位必須以國家法定計量單位為準,如:
質量單位:g或克,kg或千克;
體積單位:ML、ml或毫升,L或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