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嚴厲查處違法銷售含麻黃堿類復方制劑藥品企業的通報
關于嚴厲查處違法銷售含麻黃堿類復方制劑藥品企業的通報 |
國食藥監安[2012]139號 |
2012年05月28日 發布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監督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近段時間來,江蘇、浙江、山東等地相繼發生了不法分子向藥品零售企業套購新康泰克等含麻黃堿類復方制劑(以下簡稱含麻制劑)的情況。個別藥品零售企業受利益驅動,不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含麻制劑銷售去向不聞不問,甚至明知購買者存在違法嫌疑,依然向其提供藥品,造成含麻制劑從藥用渠道流失,為制毒分子犯罪活動提供了可乘之機。 據查,2011年6月13日,江蘇省溧水百緣藥房有限公司當班員工為謀取非法利益,未按照國家局《關于切實加強部分含特殊藥品復方制劑銷售管理的通知》(國食藥監安〔2009〕503號)中銷售含麻制劑非處方藥一次不得超過5個最小包裝的規定,將400盒復方鹽酸偽麻黃堿緩釋膠囊(新康泰克)銷售給不明身份的人員,造成大量含麻制劑流入制毒分子手中。案發后,溧水縣局對案件進行了查處,但存在處罰過輕的問題。2012年2月22日,江蘇省局按照國家局要求,責成南京市局對此案立案調查。根據南京市局的調查結果,溧水百緣藥房有限公司違法銷售含麻制劑屬實,且被制毒分子用于制作毒品,造成了嚴重后果。因此,依照《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給予該企業吊銷《藥品經營許可證》的嚴厲處罰。 當前,含麻制劑從藥用渠道流失用于制作毒品,形勢十分嚴峻。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必須高度重視,認真執行國家有關特殊藥品管理和含麻制劑管控的法律、法規以及相關政策要求,從這一案件中吸取教訓,舉一反三,積極采取措施,嚴格監管轄區內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嚴格管控含麻制劑的生產、經營活動,嚴厲查處含麻制劑購銷中違法違規行為。對于違反規定將含麻制劑銷售到非法渠道并被用于制作毒品的,不論數量多少,一律按情節嚴重處理,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或《藥品經營許可證》。同時,要廣泛開展違法銷售含麻制劑對社會危害性的宣傳教育,加強對藥品生產、經營企業的告誡和警示,提高企業依法生產、經營含麻制劑的自覺性。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必須嚴格執法,進一步加強對含麻制劑的監管,對違法違規行為絕不姑息遷就。在執法中發生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等玩忽職守問題的,要追究有關當事人的責任。 特此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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