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化妝品行政許可管理,進一步提高許可工作效率,方便行政相對人,根據《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等有關規定,在原有申報要求不變的基礎上,日前,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就簡化化妝品生產企業名稱或地址(生產現場未改變)變更的有關事宜印發通知。
通知指出,化妝品生產企業(以下稱申請人)名稱或地址(生產現場未改變)發生變更的,或者進口化妝品行政許可在華申報責任單位自身名稱或地址變更的,申請人應及時向國家局提出生產企業名稱或地址信息變更申請,經審核符合要求的,國家局一次性對其持有的化妝品行政許可批件(備案憑證)及已受理但未完成的行政許可(備案)事項相關信息進行變更。
申請企業名稱或地址信息變更時,申請人應填寫《化妝品生產企業名稱或地址(生產現場未改變)變更申請表》,并同時提交證明材料。經審核同意變更的,國家局向申請人發放行政許可決定書,申請人應在領取行政許可決定書后3個月內持產品原行政許可批件(備案憑證)和行政許可決定書復印件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受理中心)一次性提出行政許可批件(備案憑證)更換申請。不能一次性申請更換行政許可批件(備案憑證)的,應當向受理中心提交情況說明。
國產化妝品生產企業名稱或地址變更涉及公司吸收合并或新設合并以及公司分立成立全資子公司的,按照《關于國產保健食品化妝品批準證書變更有關事項的通知》(國食藥監許〔2011〕260號)執行。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務中心負責申報資料受理、行政許可決定書制發和行政許可批件(備案憑證)更換工作;審評中心負責申報資料的審核、審批,及時做好數據庫中產品相關信息的修改和資料歸檔工作,并組織修改完善審評審批信息系統,確保按時開展相關工作。
本通知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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