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營養標簽管理規范》實施工作有關事宜
(衛生部公告2008年第10號)
《食品營養標簽管理規范》(以下簡稱《規范》)將于2008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為做好《規范》實施工作,現就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2008年5月1日起,在我國境內銷售的預包裝食品標示營養標簽時,應遵守《規范》的規定。2008年5月1日前已生產的食品標簽如不符合《規范》,限使用至2010年5月1日,其包裝食品可以銷售至保質期結束,鼓勵食品企業在此期間盡早對其生產的產品按照《規范》要求標示營養標簽。
二、《規范》中的預包裝食品不包括特殊膳食用食品、保健食品(含營養素補充劑)、嬰幼兒配方食品、專供婦女妊娠期和哺乳期的配方食品、老年人群配方食品、特定疾病人群配方食品、控制體重配方食品、運動人群配方食品等針對特定人群的產品,也不包括包裝飲用水、運動飲料等食品。
三、《規范》第十六條中“每日食用量不足10克或10毫升”以及“包裝的總表面積小于100平方厘米”的食品是指食用淀粉,原糖和原糖制品,散裝糖果、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茶葉,咖啡,可可,部分調味品類,發酵類劑如酵母、酶制劑,酒類等食品。
對于包裝的總表面積小于100平方厘米的食品,如進行營養聲稱或營養成分標示,允許用非表格或文字性的形式,也允許不用營養素參考值(NRV)來闡釋,但必須按照《規范》進行能量和核心營養素的標示。
四、《規范》第十三條規定第六項“如有外包裝(或大包裝),可以只在向消費者交貨的外包裝(或大包裝)上標示營養標簽,但內包裝物(或容器)上必須標明每份凈含量”,其中“內包裝物”指直接面向消費者的銷售單元包裝,非銷售單元包裝可以不標示凈含量。
五、食品營養成分標簽中營養成分標示僅限《規范》附件1列出的能量和營養成分,衛生部將根據需要對《規范》附件內容進行調整。
特此公告
衛 生 部
二○○八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