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局關于印發《出口食品使用“安全食品” 標志須知》的通知
(國檢監[1994]61號)
各直屬商檢局、各有關單位:
國家商檢局根據“出口安全食品工程”研究結果,決定在已通過鑒定的試點廠生產的出口蘆筍罐頭、烤鰻魚、凍雞肉、凍對蝦、速凍方便食品、蜂蜜(經加工過)的銷售包裝上加貼國家商檢局核準的“安全食品”標志(式樣見附件)”為此,依據《中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標志管理辦法》的原則,制訂了《出口食品使用“安全食品”標志須知》,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什么問題請與國家局監管認證司聯系。
附件: 出口食品使用“安全食品”標志須知
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局
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日
出口食品使用“安全食品”標志須知
出口安全食品使用“安全食品”標志,旨在推動出口食品加工企業積極采用現代質量管理方法,建立食品生產從原料投入到成品產出的全過程質量保證體系,以提高產品質量,樹立企業形象,擴大出口食品的國際影響,促進外貿發展。
一、使用“安全食品”標志的條件
凡是在符合下列條件的工廠加工的出口食品稱為“安全食品”,其加工廠或外貿經營單位(以下簡稱申請人)可自愿申請使用“安全食品”標志:
(1)出口食品加工廠實施了經商檢部門認可的良好生產規范(GMP),采用了危害分析和關鍵控制點(ACCP)及ISO9000質量保證體系;
(2)出口食品質量符合進口國要求,過去一年內未發生質量事故;
(3)出口食品在過去一年中經商檢機構檢驗一次合格率在100%;
(4)出口食品加工廠獲得商檢部門頒發的衛生注冊證書。
二、“安全食品”標志的申請
使用“安全食品”標志應向當地省一級商檢機構提出申請,填寫“出口安全食品標志申請表”(見附件),經商檢機構審查合格后報國家商檢局審定,符合條件的批準其產品使用“安全食品”標志,并予以公告。
三、“安全食品”標志的使用和管理
1.
“安全食品”標志圖案為藍色的“CCIB”(中國商檢的英文縮寫)組成的正圓形(樣式略),其直徑分為10、20、30、45和60毫米五種規格,圖中的“GMP”為良好生產規范的英文縮寫;阿拉伯數字為出口食品加工廠的商檢衛生注冊編號。
2. “安全食品”標志自批準之日起使用,應加貼在出口商品的銷售包裝的如圖所示的明顯部位。(圖略)
3. 各地商檢機構依據國家商檢局1989年發布的《中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標志管理辦法》對“安全食品”標志的使用實行監督管理。
“安全食品”標志由國家商檢局指定的單位統一印制。
“安全食品”標志的印制工本費由申請人承擔。
出口安全食品標志申請書
商 品 名 稱
申 請 單 位
商檢衛生注冊編號
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局制
申請單位名稱 聯系人及電話
商檢衛生注冊編號 注冊時間
向國外注冊國家名稱 注冊時間
出口商品名稱
注冊商標及規格
使用標志的商品名稱及加貼部位
使用標志的規格及數量
工廠自查情況廠長簽名:
(單位印章)
年 月 日
商標機構審查意見年 月 日
國家商檢局審定意見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