贛衛法監發〔2013〕4號
關于印發江西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設區市衛生局、省疾控中心、省衛生監督所,有關單位:
為加強我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規范我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修)訂工作,根據《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標準化法》、《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管理辦法》、《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我廳制定了《江西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附件:江西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辦法
2013年9月4日
附件
江西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江西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規范我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 (修) 訂工作,根據《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標準化法》、《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管理辦法》、《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制定江西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以保障公眾健康為宗旨,以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為依據,充分考慮我省食品特點和飲食習慣,做到科學合理、公開透明、安全可靠。
第三條 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但需要在我省范圍內統一實施的,且涉及的食品在本省或本省部分地區有食用習慣或生產經營的,可以制定江西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內容包括:
(一)食品及原料的衛生要求;
(二)生產經營過程的衛生要求;
(三)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質量要求;
(四)與產品標準對應的檢驗方法與檢驗規程;
(五)其他需要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內容。
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新資源食品、保健食品不納入江西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定范圍。
第四條 江西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與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內容不一致或與有關法律法規相抵觸時,應以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為準。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公布實施后,相應的江西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即行廢止。
第五條 江西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制 (修)訂工作包括規劃、計劃、立項、起草、審查、批準、發布、備案、實施、修改與復審等。
第六條 江西省衛生廳負責全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修)訂工作。
省衛生廳設立食品安全標準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標準管理辦公室”,掛靠在江西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負責具體承辦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修訂、復核、提供咨詢等事務。
第七條 省衛生廳組織成立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審評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評委員會),負責審查全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立項建議和標準草案,對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工作提供咨詢意見。審評委員會秘書處設在標準管理辦公室,負責審評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八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修)訂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章 規劃、計劃和立項
第九條 根據本省食品安全工作需要和省政府的統一部署,省衛生廳會同食品安全工作相關部門制定我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規劃。省衛生廳根據規劃要求并結合實際制定我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年度制(修)訂計劃。
第十條 省衛生廳在制定我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修)訂計劃前,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立項建議。各有關部門認為本部門負責監管的領域需要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可以向省衛生廳提出立項建議報告。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均可以提出制(修)訂江西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立項建議。
第十一條 立項建議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擬解決的食品安全問題、立項的背景和理由、標準適用范圍和主要技術內容、現有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依據、國內外標準情況(包括標準查新)簡要說明、項目起止時間,經費預算及來源等。提出多項立項建議的,應當按照優先順序進行排列。
第十二條 審評委員會秘書處對立項建議予以初審后,在省衛生廳網站上公示征求意見,公示時間不少于20日。公示結束后,審評委員會秘書處組織有關專家對符合要求的立項建議進行評估,對評估通過的項目在征求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意見后,報省衛生廳核準立項。
對我省經濟發展有重大影響或涉及重大食品安全急需制定或修訂地方標準的項目,經省衛生廳批準,可即時立項。
第十三條 列入我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立項計劃或規劃的項目,應當符合本細則第三條及《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條的規定,但不包括以下情形:
(一)法律法規已有明確規定的;
(二)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有關安全生產的技術要求;
(三)農業投入品使用,農業生產的技術要求;
(四)《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的內容;
(五)非強制執行的食品檢驗方法和技術;
(六)其他不屬于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范圍的內容。
第十四條 列入計劃的項目,如需變更或終止,承擔食品安全地方標準項目工作的部門或單位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經審評委員會秘書處初審并提出意見,報省衛生廳核準。
第三章 起草
第十五條 省衛生廳采取招標、委托等形式,擇優選擇具備相應技術能力的單位承擔我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起草工作。提倡由研究機構、教育機構、學術團體、行業協會等單位,承擔或參與起草我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草案。
第十六條 承擔我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起草工作的單位應當與省衛生廳簽訂《江西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修)訂項目委托協議書》(以下簡稱委托協議書)。
第十七條 標準起草單位應當保障項目執行所需人員、經費、科研、論證等方面條件,并保證按照委托協議書規定的時限和要求完成標準起草工作。
標準起草單位應當將制(修)訂標準工作經費納入本單位財務統一管理,獨立核算,??顚S?。不得向參與標準起草者收取費用。
第十八條 標準起草單位應當選擇符合以下條件的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標準項目負責人:
(一)在食品安全及相關領域具有較高的造詣和業務水平;
(二)具有副高級以上(含副高級)或相當專業技術職稱,具有起草食品安全標準的工作經驗;
(三)學風端正,為人正派,無不良學術問題。
標準項目負責人原則上不同時擔任或兼任3項以上食品安全標準主要起草工作。
第十九條 承擔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起草工作的單位應當對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草案規定的內容進行充分調研,保證標準起草工作的科學性、可操作性。起草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時,應當以我省或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為主要依據,充分考慮我省的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客觀實際的需要等因素,積極采用國際標準或以國際標準為參照,并對有關安全性指標進行試驗驗證。
第二十條 起草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時,標準的編寫格式、結構和表述規則應當符合GB/T 1《標準化工作導則》的要求。
第二十一條 檢驗方法標準應當選擇有代表性和資質的機構進行檢驗方法驗證。承擔驗證的專業技術機構應當向標準起草單位提供驗證報告,并加蓋公章。驗證單位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制(修)訂的檢驗方法標準屬于國內創新的,驗證的專業技術機構應當不少于3家(不包括標準起草單位);
(二)與國際檢驗方法標準的一致性程度為等同的,由標準起草單位或者其他1家專業技術機構進行驗證;
(三)與國際檢驗方法標準的一致性程度為修改的,驗證的專業技術機構不少于1家(不包括標準起草單位)。
第二十二條 地方標準起草完成后,起草單位應當廣泛征求標準使用單位、科研院校、行業協會和企業、消費者、專家、監管部門等各方面意見(不得少于20份)。征求意見時,應當書面提供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征求意見稿)、標準編制說明。
第二十三條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編制說明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工作簡況,包括任務來源、標準起草單位、協作單位、簡要起草過程、主要起草人及其所承擔的工作等;
(三)標準制(修)訂與起草原則;
(四)制定各項技術內容(如技術指標、參數、公式、試驗方法、檢驗規則等)的依據或文獻來源;屬修訂的,應當說明主要修訂的內容和理由;
(五)采用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程度等有關情況的說明(如系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制定的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應當有該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原文或復制件及譯文,其他有對應的國際和國外標準的,提供中文摘要及重要指標的譯文);
(六)需要開展風險評估工作的,應說明風險評估情況;
(七)與現行法律、法規、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產業政策等協調一致的情況說明;
(八)征求意見和采納意見情況;重大意見分歧的處理結果和依據;
(九)其他應當予以說明的事項。
第二十四條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起草單位應對反饋意見進行歸納整理、分析研究,并制作征求意見匯總處理表,內容包括采納的意見、未采納的意見及其理由,以及沒有回復意見的單位和人員名單。對未采納的意見,應當說明理由。
采納意見后進行重大修改的,應在修改后再次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的要求,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二條和本條第一款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 起草單位應當在委托協議書規定的時限內完成起草和征求意見工作,并將送審材料及時報送審評委員會秘書處。送審材料應當有標準項目負責人簽名,并蓋起草單位公章。
第四章 審查和批準
第二十六條 地方標準送審材料包括以下內容:
(一)地方標準(送審稿)及其電子文本;
(二)地方標準編制說明及其電子文本;
(三)相關安全性指標試驗、驗證資料;
(四)主要參考文獻文本資料;
(五)征求意見匯總處理表。
第二十七條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草案按照以下程序審查:
?。ㄒ唬徳u委員會秘書處初步審查;
?。ǘ徳u委員會召開專家組會議審查。
(三)審評委員會主任會議審議。
第二十八條 審評委員會秘書處對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草案進行初步審查的內容,應當包括完整性、規范性、與委托協議書的一致性。
第二十九條 經審評委員會秘書處初步審查通過的地方標準,在省衛生廳網站上公開征求意見。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一般為1個月。遇有食品安全緊急事件等特殊情況,省衛生廳可調整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
第三十條 審評委員會秘書處將收集到的反饋意見送交地方標準起草單位,起草單位應當對反饋意見進行研究,對不予采納的意見應當說明理由,對標準送審稿進行完善后,將修改稿及送審材料再次報審評委員會秘書處。
第三十一條 審評委員會組織專家組對地方標準進行會議審查。根據地方標準歸類情況,由標準起草單位和審評委員會秘書處會商共同確定標準審查的專家,即從審評委員會委員中選擇不少于9人組成專家組(設專家組長1名)進行審查??裳埿袠I協會、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及社會團體人員作為專家組成員參與地方標準審查。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起草人員不得參加審查。
第三十二條 地方標準項目負責人應當根據秘書處要求到會報告地方標準起草經過、技術路線、內容依據和征求意見處理情況等,并回答專家的提問。
第三十三條 審評委員會專家組對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科學性、實用性、準確性,與國家標準的協調一致性,標準技術內容的合理性以及文本編寫的規范性等內容進行審查,形成審查會議紀要。
會議紀要應當如實記錄討論過程、重大分歧意見及處理情況,并附審評專家簽名。審查結論可采取協商一致的方式,在無法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應當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進行表決。表決需經參加會議的四分之三以上(含四分之三)的專家同意后方可通過。
未通過審查的地方標準,審評委員會秘書處應當向地方標準起草單位出具書面文件,說明未予通過的理由并提出修改意見。地方標準起草單位修改后,再次送審。
審查原則通過但需要修改的地方標準,由起草單位根據審查意見進行修改并送審評委員會秘書處;審評委員會秘書處也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決定對修改后的標準再次組織專家會審或者函審。
第三十四條 審評委員會專家組審查通過的標準,由審評委員會秘書處提交審評委員會主任會議審議。
審議未通過的標準,審評委員會應當出具書面意見,說明未予通過的理由。
審議決定修改后再審的,審評委員會秘書處應當根據審評委員會主任會議提出的修改意見組織標準起草單位進行修改后,再次送審。
第三十五條 地方標準經審評委員會主任會議審議通過后,起草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向標準管理辦公室提交報批所需的全部材料。報批材料包括:
(一)地方標準報批稿及其電子文本;
(二)地方標準編制說明及其電子文本;
(三)會議紀要和審評專家簽名;
(四)審評委員會主任會議審議意見。
第三十六條 廳標準管理辦公室對報批材料進行內容和格式審核,提出審核意見,將通過審核的地方標準報送省衛生廳。
第五章 發布和備案
第三十七條 省衛生廳將審查通過的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提交省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標準編號。省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編號后并反饋省衛生廳。
江西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編號由地方標準代號(DBS加行政區劃代號前兩位36,加斜線)、順序號和年號構成。即DBS36/×××(三位順序號)—××××(年號)。
第三十八條 江西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以省衛生廳公告的形式發布。
江西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自發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在省衛生廳網站上公開,供公眾免費查閱。
第三十九條 省衛生廳應當在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發布之日起20日內報國家衛生計生委備案。備案材料包括報備文件、標準文本和編制說明。
第六章 實施、修改和復審
第四十條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發布日期和實施日期之間應當有不少于6個月的過渡期限。因保障公眾的身體健康需要而急需實施的食品安全地方標準除外。
第四十一條 省衛生廳負責江西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解釋工作。
第四十二條 江西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公布后,個別內容需作調整時,以省衛生廳公告的形式發布食品安全地方標準修改單。
第四十三條 省衛生廳應當組織衛生監督機構及有關單位對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執行情況進行跟蹤評價。跟蹤評價結果應及時通報相關部門,并作為地方標準繼續有效、修訂或廢止、及作為提出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立項建議的依據。
第四十四條 江西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實施后,省衛生廳應當委托省級衛生監督機構根據科學技術發展、相關食品安全標準制定和跟蹤評價結果等情況,適時對標準進行復審,提出其繼續有效、修訂或廢止的意見。復審周期原則上不超過五年。省衛生廳應當根據復審意見,確定其繼續有效、修訂或廢止。
第四十五條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修訂或廢止后,省衛生廳應當及時予以公布,并在20日內對修訂的標準按照第三十九規定重新報送備案,對廢止的標準應將廢止文件報送國家衛生計生委備案。
第四十六條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我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在執行過程中存在問題的,可以向省衛生廳提出意見和建議,省衛生廳應及時予以答復并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江西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在江西省內屬于強制性標準。
第四十八條 批準發布的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屬于科技成果,作為標準項目負責人專業技術資格評審的依據。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由江西省衛生廳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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