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保健食品生產企業飛行檢查暫行規定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4年02月12日
江西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
印發保健食品生產企業飛行檢查
暫行規定的通知
贛食藥監?;痆2013]74號
各設區市、樟樹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省食品藥品稽查局,各保健食品生產企業:
為進一步強化保健食品監管措施,規范飛行檢查程序,有效防范安全風險,推動保健食品生產企業落實企業主體責任,我局制定了《江西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保健食品生產企業飛行檢查暫行規定》,現予以印發。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函告我局。
江西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3年12月11日
江西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保健食品生產企業飛行檢查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對保健食品生產企業日常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保健食品生產企業飛行檢查是跟蹤檢查的一種形式,指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監管需要,事先不通知被檢查企業,對保健食品生產企業所實施的現場檢查,目的是檢查企業生產質量管理方面的即時狀況或真實情況。
第三條 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局)負責確定被檢查企業及檢查重點內容、制定檢查方案、選派檢查員,組織實施飛行現場檢查;檢查組根據安排實施現場檢查;各設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含樟樹市,以下簡稱市局)積極做好配合工作。
第四條 省局根據保健食品生產監督管理的需要,對有下列情況的保健食品生產企業實施飛行檢查:
(一)群眾舉報或投訴的;
(二)有不良行為記錄的;
(三)安全風險監測或監督抽驗發現產品存在安全隱患的;
(四)有容易發生違法添加品種的;
(五)其它需要實施飛行檢查的。
第五條 飛行檢查組一般由3名保健食品檢查員組成,根據檢查工作需要可以邀請有關專家參加檢查。飛行檢查時間由檢查組根據檢查需要確定,以能夠查清查實問題為原則。
第六條 檢查組成員應到指定地點集中。檢查組抵達被檢查企業后,向企業出示《行政執法證》、省局飛行檢查書面通知,通報檢查要求,并立即實施現場檢查。
第七條 被檢查的保健食品生產企業所在地市局應選派一名保健食品監督管理人員作為觀察員;觀察員不履行現場檢查職責,承擔檢查組與企業及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之間的協調溝通等事宜,協助檢查組完成飛行檢查工作。檢查組抵達被檢查企業后通知所在地市局選派觀察員。
第八條 檢查組應在被檢查企業內公布檢查事由和聯系方式。因企業被舉報實施的飛行檢查,應盡可能與舉報人取得聯系。
第九條 檢查組在現場檢查過程中應注意及時取證,對不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產規范》的設施、設備、物料等實物和現場情況進行拍攝和記錄,對相關文件資料等進行復印,對有關人員進行調查詢問。必要時,通知當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采取相應措施。
第十條 在現場檢查過程中,檢查員應及時做好檢查現場記錄(見附件1),詳細記錄檢查時間、地點、現場狀況、發現的問題、詢問對象和內容等。對違法事實的調查,應做好《調查筆錄》(見附件2)。
在檢查中發現被檢查企業存在制售假劣等違法事實證據的,應依法采取強制措施。
第十一條 檢查組應及時匯總情況,確定飛行檢查缺陷項目及針對涉嫌違反《保健食品良好生產規范》和群眾舉報或投訴的情況所查實的問題,填寫《保健食
品生產企業飛行檢查報告》(附件3)、《保健食品生產企業飛行檢查查實問題》(附件4)和《保健食品生產企業飛行現場檢查不合格項目情況表》(附件5)?!侗=∈称飞a企業飛行檢查報告》其內容應包括檢查過程和內容、缺陷項目及與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部門通報的情況。
第十二條 現場檢查結束時,檢查組應與被檢查企業溝通檢查情況,被檢查企業負責人或相關負責人員應在飛行檢查缺陷項目表上簽字,拒絕簽字的,檢查組應予注明。被檢查企業對檢查結果有異議的,應提交書面說明。
第十三條 飛行檢查結束時,檢查組應及時撰寫保健食品生產企業飛行檢查報告,詳細表述發現的問題或核實的情況,提出處理意見,并及時將保健食品生產企業飛行檢查報告、保健食品生產企業飛行檢查現場記錄、保健食品生產企業飛行檢查查實問題表、企業的書面說明及相關證據資料等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存在違法行為的,移送省食品藥品稽查局或所在地市局立案查處。
第十四條 省局對飛行檢查的企業是否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產規范》有關規定進行審查,出具檢查意見。對未按規定實施《保健食品良好生產規范》的保健食品生產企業,省局依法進行處理。
對于保健食品生產企業,檢查中發現《保健食品良好生產規范》一般缺陷項超過20%,或出現關鍵缺陷項(否決項)的,由省局或責成所在地市局責令企業停產整頓;其中涉嫌生產假劣保健食品或存在嚴重產品質量安全隱患的,省局收回《保健食品生產許可證》,并予以通報。對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保健食品生產許可證》。檢查中發現違法違規行為需立案查處的,由省局或責成所在地設區市局依法進行處理。
第十五條 對責令停產整頓的保健食品生產企業,在企業整改完成后,由企業向省局提出申請,并由市局出具確認整改完成的意見后,省局作出是否恢復生產的決定;對省局收回《保健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在企業整改完成及依法處理結束后,由企業向省局提出申請,省局組織跟蹤檢查,合格的,發還原《保健食品生產許可證》。
第十六條 組織和實施飛行檢查的有關人員應嚴格遵守工作紀律,不得泄露飛行檢查有關情況和舉報人信息。對違紀人員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七條 檢查組實施飛行檢查所需交通工具、調查取證設備以及食宿、差旅補助等費用由省局統一安排,按規定報銷,不得向被檢查企業攤派任何費用。
第十八條 本規定適用于省局組織實施的保健食品生產企業飛行檢查。市局組織實施的轄區內保健食品生產企業飛行檢查參照本規定執行,并按省局要求及時將飛行檢查情況反饋省局。
第十九條 本規定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