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國家林業局《關于發布商業性經營利用馴養繁殖技術成熟的梅花鹿等54種陸生野生動物名單的通知》(林護發〔2003〕121號)、原衛生部《關于進一步規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衛法監發〔2002〕51號)以及《保健食品注冊管理辦法(試行)》(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令第19號)的相關規定,對養殖梅花鹿及其產品作為保健食品原料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在符合國家主管部門野生動物保護相關政策和規定情況下,允許養殖梅花鹿及其產品作為保健食品原料使用。其中,養殖梅花鹿鹿茸、鹿胎、鹿骨的申報與審評要求,按照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單執行;鹿角按照《保健食品注冊管理辦法(試行)》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執行。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2014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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