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使用過氧化氫加工食品定性問題的復函
發布時間:2015年03月04日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使用過氧化氫加工食品定性問題的復函
食藥監辦食監一函〔2014〕571號
重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你局《關于使用過氧化氫加工食品定性問題的函》(渝食藥監函〔2014〕74號)收悉。經商衛生計生委,現函復如下:
過氧化氫是列入《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2007)的食品用加工助劑以及原衛生部《食品用消毒劑原料(成份)名單(2009版)》(衛辦監督發〔2009〕17號)的食品用消毒劑原料(成份)。為加強規范管理,《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2011)不再將過氧化氫作為食品用加工助劑使用。目前,過氧化氫仍可作為食品用消毒劑使用,并應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消毒劑》(GB14930.2-2012)和《過氧化氫類消毒劑衛生標準》(GB26371-2010)規定。
附件: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關于過氧化氫有關問題的復函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
2014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