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白酒小作坊和散裝白酒生產經營監督管理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5年05月12日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白酒小作坊和散裝白酒生產經營監督管理的通知
食藥監電〔2015〕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5年1月初,四川省敘永縣發生一起村民食用散裝白酒中毒事故,已造成2人死亡。此前,有的地區也有類似事件發生。為了加強白酒特別是散裝白酒的質量安全監管,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現就進一步加強白酒小作坊和散裝白酒經營單位(包括流通和餐飲服務領域,下同)的監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大監督檢查力度。白酒小作坊和散裝白酒經營單位安全意識低,衛生條件差、生產經營不規范,食品安全風險隱患大。地方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高度重視,采取有效措施,強化監管執法檢查。要認真落實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白酒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食藥監食監一〔2013〕244號)相關要求,根據轄區白酒小作坊和散裝白酒經營單位質量安全現狀,加強日常監管、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依法處置發現的問題。對農村、城鄉結合部和其他經常發生問題的區域等重點地區,以及發生質量安全問題的白酒小作坊和散裝白酒經營單位等重點場所,必須加大監督檢查力度。春節期間,要組織開展專項執法檢查和抽檢監測,堅決取締一批不符合規定的白酒小作坊和散裝白酒經營單位。
二、認真組織排查登記。要組織縣級,特別是鄉、鎮食品藥品監管機構,對本轄區白酒小作坊和散裝白酒經營單位開展普查登記。建立健全白酒小作坊和散裝白酒經營單位的監管檔案,詳細記錄白酒小作坊和散裝白酒經營單位基本信息及變化情況,切實納入監管視野,增強監管針對性,消除監管“死角”。
三、嚴格落實主體責任。要推進白酒小作坊和散裝白酒經營單位建立基本的質量安全管理制度,監督其嚴格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對其生產加工和銷售的白酒質量安全負責,對消費者負責,對社會負責。加強對白酒小作坊生產加工全過程的監管,白酒小作坊只能生產固態法白酒,不得采購原酒或食用酒精生產加工白酒。采購的原輔材料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定期對生產加工的白酒委托有資質的法定檢驗機構進行檢驗。使用的包裝、容器等產品應當符合相關規定,不得有毒有害,污染白酒。散裝白酒經營單位要采購符合規定的白酒產品,嚴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條等規定,在散裝白酒的容器或包裝上,標明相關信息,做好進貨查驗、儲存和銷售記錄,儲存散裝白酒的容器及儲存條件等要符合相關規定,防止污染,確保白酒質量安全。
四、嚴厲打擊違法犯罪。要聯合公安等有關部門,堅決查處制售假冒偽劣白酒的黑窩點、黑作坊和銷售不符合規定的散裝白酒經營單位,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行為。涉嫌犯罪的,要及時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五、切實履行監管職責。要進一步完善白酒質量安全監管的具體措施,確保各項措施落實到位,監管責任落實到位。建立健全對白酒小作坊和散裝白酒經營單位監管的工作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按照屬地原則落實地方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的責任。對監管責任不落實等失職瀆職的,要依法依紀嚴肅查處,防止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等行為發生。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
2015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