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加強保健食品會議營銷監管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5年05月12日
江西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加強保健食品會議營銷監管的通知
贛食藥監?!?015〕1號
各設區市、省直管試點縣(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樟樹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近年來,部分不法經營者利用“會議營銷”的形式,夸大保健食品功效宣傳,混淆保健食品與藥品的概念,欺詐高價推銷保健食品,給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財產權益造成嚴重危害,群眾反映強烈。為進一步規范保健食品市場秩序,加大規范整治保健食品會議營銷違法違規行為的力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現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舉辦保健食品會議營銷,不得現貨銷售保健食品;未取得保健食品生產、經營合法資質的,不得舉辦會銷。
二、通過會議營銷形式宣傳的保健食品,必須取得合法、有效的保健食品批準證書和生產許可證,產品的包裝、標簽、說明書必須符合相關規定,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假冒保健食品文號、標志以及未經批準而聲稱特定保健功能;
(二)未取得保健食品生產許可或假冒保健食品生產許可;
(三)保健食品產品質量不合格或來源不明;
(四)虛構保健食品監制、出品、推薦單位信息;
(五)在保健食品包裝、標簽、說明書中夸大功能范圍,進行虛假宣傳;
(六)在保健食品包裝、標簽、說明書中宣稱保健食品具有疾病預防或治療功能;
(七)在保健食品包裝、標簽、說明書中使用與產品無關的原料圖案,暗示產品中含有未獲批準的名貴原料。
三、通過會議營銷形式宣傳保健食品時,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通過傳單、海報等發布廣告時,應取得合法、有效的保健食品廣告批準文號。不得出現以下情形:
(一)擅自變更或者篡改經審查批準的保健食品廣告內容進行虛假宣傳;
(二)在保健食品廣告、現場宣傳中夸大功能范圍,進行虛假宣傳;
(三)在保健食品廣告、現場宣傳中明示或暗示保健食品具有疾病預防或治療功能;
(四)利用國家機關、醫療單位、學術機構、行業組織的名義和形象,或者以專家、醫務人員和消費者的名義和形象為產品功效作證明;
(五)通過虛構或混淆保健食品原料,導致銷售的保健食品價格明顯超過市場上同類產品價格。
四、出租賓館、酒店、電影院、體育館以及其他會議場地用于保健食品會議營銷的,出租方應當查驗并留存會銷舉辦方的合法證照、聯系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備查。發現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及時報告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五、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加強對保健食品會議營銷的監管。對會議營銷涉及的保健食品,出現假冒偽劣、未經許可或質量問題,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查處。對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保健食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由工商部門依法查處;涉嫌犯罪的,應及時移送公安部門處理。
六、營造社會共治、公眾參與的良好監管格局。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建立保健食品會議營銷長效監管機制,把明查與暗訪相結合,部門監管與社會監督相結合;可以通過聘請兼職信息員等形式主動收集保健食品會議營銷方面的信息;在電影院、體育館等人員聚集的場所,采取張貼標語、設立宣傳欄等方式,警示群眾,宣傳保健食品有關的政策法規、消費常識;要加強對保健食品會議營銷舉辦者、品種和場所提供者的誠信管理;要根據對會議營銷監測和接到的消費投訴等情況,建立信用檔案,把有重大違規行為的保健食品會議營銷舉辦者、品種納入“黑名單”;要加強與公安、衛生、物價等部門的協調,加大對違法從事保健食品會議營銷行為的打擊力度。
七、請各設區市、樟樹市和省直管試點縣(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收集匯總轄區內違法開展保健食品會議營銷的企業、品種和場所提供者信息,并于每月底前上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保監處。
江西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