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關于對使用銀杏葉提取物生產保健食品的企業開展執法檢查的通告
發布時間:2015年07月14日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關于對使用銀杏葉提取物生產保健食品的企業開展執法檢查的通告
(2015年第19號)
近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發現桂林興達藥業有限公司、寧波立華制藥有限公司兩家銀杏葉藥品生產企業涉嫌生產經營以鹽酸工藝生產的銀杏葉提取物,并銷售給保健食品生產企業。為保證保健食品質量安全,現就有關問題通告如下:
一、所有使用銀杏葉提取物生產保健食品的企業要立即開展自查。自查內容包括:(一)是否從上述企業購進銀杏葉提取物以及使用該原料生產成品及銷售情況;(二)是否使用鹽酸工藝銀杏葉提取物生產保健食品;(三)是否違反批準的工藝和配方使用銀杏葉及其提取物;(四)是否在使用的銀杏葉提取物原料中違法添加其他物質;(五)是否未取得保健食品批準文號擅自生產含銀杏葉及其提取物產品。
二、企業自查中發現問題的,必須立即采取風險控制措施。凡存在擅自改變提取工藝、非法添加相關物質、購進和使用鹽酸工藝銀杏葉提取物等違法行為的企業,必須立即封存、暫停生產銷售和召回問題保健食品,并向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告。凡報告并采取召回措施的企業,需將產品名稱、生產批次、數量、銷售流向、召回進度及時報告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并向社會公開相關信息。企業自查和問題產品召回工作應于2015年6月15日前完成并向所在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告。
三、所有保健食品生產企業均要依據《關于發布銀杏葉藥品補充檢驗方法的公告》(2015年第66號)中的檢驗方法對銀杏葉提取物原料及使用其生產的保健食品進行檢驗。凡發現產品不合格的,均應采取召回、停產等措施,及時將產品召回情況報告當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并向社會公布相關信息。
四、地方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對行政區域內所有使用銀杏葉提取物生產保健食品的企業開展全面排查。重點檢查以下內容:(一)企業是否認真按要求開展自查,是否按時完成自查上報和召回工作,報告情況是否屬實,產品召回是否徹底,是否及時公布相關信息等情況;(二)企業是否存在違法違規行為,重點檢查原輔料進貨查驗、供應商審核、原料使用、成品出廠檢驗以及生產銷售記錄等質量管理情況;(三)各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組織對行政區域內保健食品生產經營單位開展銀杏葉提取物保健食品專項抽檢監測。對于自查不認真、逾期未報告或逾期未召回問題產品的企業,一經發現,必須依法從重處理。
五、各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及時將監督檢查和抽檢監測情況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報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將及時向社會公布。
廣大消費者以及社會各界人士發現違法使用問題銀杏葉提取物生產保健食品或者經營相關產品等問題,請及時以書面形式或撥打12331投訴舉報電話向當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投訴舉報。
特此通告。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
2015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