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銷售羅恩蜂膠行為定性問題的復函
發布時間:2015年07月14日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銷售羅恩蜂膠行為定性問題的復函
食藥監辦食監二函〔2015〕304號
江蘇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你局《關于銷售羅恩蜂膠行為如何定性的請示》(蘇食藥監食通〔2015〕21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一、蜂膠為《中國藥典》(2010年版一部)藥材和飲片項下收載品種,故可以作為中藥材生產中藥飲片,蜂膠的中藥飲片可直接用于中醫臨床或作為原料生產相關中成藥品種。
二、按照原衛生部于2007年、2009年分別發布《關于“黃芪”等物品不得作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的批復》(衛監督函〔2007〕274號)、《關于普通食品中有關原料問題的批復》(衛監督函〔2009〕326號)的規定和國家衛生計生委2014年《關于新食品原料、普通食品和保健食品有關問題的說明》,原衛生部2002年公布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單》所列物品僅限用于保健食品。除已公布可用于普通食品的物品外,《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單》中的物品不得作為普通食品原料生產經營。如需開發《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單》中的物品用于普通食品生產,應當按照《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審查管理辦法》規定的程序申報批準。蜂膠屬于《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單》中所列物品,系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不屬于普通食品或普通食品原料。對于以食品名義進口或者以食品名義生產經營,未獲得保健食品批準的蜂膠產品,建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關于食品違法添加藥品進行查處。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辦公廳
2015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