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協助執行查封藥品批準文號有關問題的復函
發布時間:2016年01月29日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協助執行查封藥品批準文號有關問題的復函
食藥監辦藥化管函〔2015〕743號
廣東省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法院:
你院《協助執行通知書》((2010)佛明法執字第1038-6號)收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給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在執行中能否查封藥品批準文號的答復》((2010)執他字第2號)意見,“藥品批準文號系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準許企業生產的合法標志,該批準文號受行政許可法的調整,本身不具有財產價值。因此,人民法院在執行中對藥品批準文號不應進行查封。”我局對藥品批準文號的管理將嚴格按照藥品管理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意見執行。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辦公廳
2015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