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局關于處置違法使用不合格銀杏葉提取物生產保健食品行為的意見
發布時間:2016年05月26日
總局關于處置違法使用不合格銀杏葉提取物生產保健食品行為的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5年以來,總局組織對使用銀杏葉提取物生產保健食品的企業開展了執法檢查,并向社會通告了部分保健食品企業存在的購進使用不合格銀杏葉提取物等違法違規行為。為切實做好違法行為查處工作,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使用的銀杏葉提取物生產工藝和質量標準與注冊申報資料中標明的提取物生產工藝和質量標準不符的,依據《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按“不按照法定條件、要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處置。
二、注冊申報資料中銀杏葉提取物生產工藝和質量標準不明確的,應責令企業明確銀杏葉提取物原料生產工藝和質量標準,嚴把供應商審核和進貨查驗關,按照游離槲皮素、山柰素、異鼠李素檢查項補充檢驗方法(批準件編號:2015001)檢驗合格的方可投料或放行,并將檢驗相關文件資料存檔備查。
三、存在未建立或未遵守查驗記錄制度、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等違法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責令企業整改并依法處罰。企業未主動報告原料自檢不合格情況存在安全隱患的,或明知銀杏葉提取物為改變工藝或者摻雜摻假生產仍然購買使用的,應當依法從嚴從重處罰。
四、具有偽造記錄、偽造留樣、銷毀或者隱匿有關證據材料等拒絕、阻撓、干涉監督檢查嚴重情節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吊銷生產許可證。
五、企業主動報告產品自檢不合格情況、主動召回問題產品、召回工作徹底的,可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企業未主動向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告產品自檢不合格存在的安全隱患情況、未主動召回產品的,依據《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處罰。在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責令召回或者停止經營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經營的,依據《食品安全法》進行處罰。
各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法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
201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