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局關于發布防曬化妝品防曬效果標識管理要求的公告
發布時間:2016年08月29日
總局關于發布防曬化妝品防曬效果標識管理要求的公告
(2016年第107號)
為進一步規范防曬化妝品防曬效果標識管理,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制定了《防曬化妝品防曬效果標識管理要求》,現予以發布。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已獲批準的防曬化妝品,需要調整防曬效果標識的,化妝品生產企業可按照本公告要求提出變更申請。自2016年12月1日起,申報行政許可的防曬化妝品,防曬效果標識應當符合本公告要求。此前已獲得批準文號的防曬化妝品,其產品包裝可使用至2017年6月30日止,相關產品可銷售至其保質期結束。
特此公告。
附件:防曬化妝品防曬效果標識管理要求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
2016年5月26日
附件
防曬化妝品防曬效果標識管理要求
一、防曬指數(SPF)標識
防曬指數(SPF)的標識應當以產品實際測定的SPF值為依據。當產品的實測SPF值小于2時,不得標識防曬效果;當產品的實測SPF值在2~50(包括2和50,下同)時,應當標識該實測SPF值;當產品的實測SPF值大于50時,應當標識為SPF50+。
防曬化妝品未經防水性能測定,或產品防水性能測定結果顯示洗浴后SPF值減少超過50%的,不得宣稱防水效果。宣稱具有防水效果的防曬化妝品,可同時標注洗浴前及洗浴后SPF值,或只標注洗浴后SPF值,不得只標注洗浴前SPF值。
二、長波紫外線(UVA)防護效果標識
當防曬化妝品臨界波長(CW)大于等于370nm時,可標識廣譜防曬效果。
長波紫外線(UVA)防護效果的標識應當以PFA值的實際測定結果為依據,在產品標簽上標識UVA防護等級PA。當PFA值小于2時,不得標識UVA防護效果;當PFA值為2~3時,標識為PA+;當PFA值為4~7時,標識為PA++;當PFA值為8~15時,標識為PA+++;當PFA值大于等于16時,標識為PA++++。
三、防曬效果標識變更及相關指數的測定
變更防曬化妝品防曬效果標識的,應當向食品藥品監管總局提交變更申請表、產品設計包裝、防曬效果檢驗報告等資料。以原申報時提交的防曬效果檢驗報告作為變更依據的,可提交該檢驗報告的復印件;以新的防曬效果檢驗報告作為變更依據的,應當提交該檢驗報告的原件。
防曬化妝品防曬指數、防水性能、臨界波長、長波紫外線防護指數等,應當按照《化妝品安全技術規范》(2015年版)規定的檢驗方法進行測定,必要時可參考國際標準組織(ISO)發布的相關檢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