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局辦公廳關于玫瑰果相關問題的復函
發布時間:2016年12月03日
總局辦公廳關于玫瑰果相關問題的復函
食藥監辦食監一函〔2016〕627號
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玫瑰果相關問題的咨詢函((2016)蘇0591民初4534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關于玫瑰果能否在普通食品中添加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生產食品添加劑新品種、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應當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提交相關產品的安全性評估材料。玫瑰果能否作為普通食品原料,請向國家衛生計生委咨詢。
關于進口食品的監管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五條等規定: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對進出口食品安全實施監督管理。進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h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國內市場上銷售的進口食品、食品添加劑實施監督管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經營相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處置。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辦公廳
2016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