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食品安全辦等十部門關于印發江西省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8年05月24日
江西省食品安全辦等十部門關于印發江西省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贛食安辦健食〔2017〕1號
各設區市、省直管試點縣(市)食品安全辦、公安局、商務主管部門、工商局、質監局、食品藥品監管局、市場和質量監管局、新聞出版廣電局、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江西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各分支機構:
根據《國務院食品安全辦等9部門關于印發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整治方案的通知》(食安辦〔2017〕20號),省食品安全辦等十個部門制定了《江西省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整治工作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江西省食品安全辦
江西省通信管理局
江西省公安廳
江西省商務廳
江西省工商局
江西省質監局
江西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江西省新聞出版廣電局
江西省互聯網信息辦公室
江西省食品藥品監管局 2017年8月9日
江西省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
整治工作方案
為全面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進一步加強對我省食品、保健食品生產、經營(進口)行為的監管,強化企業守法誠信意識,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行為,切實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和消費安全,特制定本方案。
一、治理內容
(一)未經許可生產食品和保健食品、經營食品和保健食品、進口食品和保健食品行為;
(二)食品和保健食品標簽虛假標識聲稱行為;
(三)利用網絡、會議營銷、電視購物、直銷、電話營銷等方式違法營銷宣傳、欺詐銷售食品和保健食品行為;
(四)未經審查發布保健食品廣告以及發布虛假違法食品、保健食品廣告行為;
(五)其他涉及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等違法違規行為。
二、治理措施
(一)進一步明確企業主體責任。全面落實食品安全法的要求,進一步明確食品、保健食品生產、經營、進口單位以及第三方平臺經營者的主體責任。
1、強化生產企業主體責任。食品、保健食品生產企業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保證食品安全,標簽標識和廣告宣傳真實、不含有虛假聲稱。食品生產企業法定代表人是食品、保健食品質量安全第一責任人。生產食品、保健食品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生產許可,建立并執行原輔材料采購驗收制度、生產過程安全管理制度、貯存管理制度、設備管理制度,以及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和健康檔案、從業人員培訓、消費者投訴受理、食品安全事故處置、不合格產品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健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嚴格按照批準或備案的生產工藝和技術要求組織生產,未經批準不得變更。保健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嚴格落實原料檢驗、半成品檢驗、成品出廠檢驗等檢驗控制要求,保證所生產的保健食品符合現行規定、技術規范、強制性國家標準和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
2、強化經營單位主體責任。食品、保健食品經營單位是所經營產品的直接責任人,應當建立健全索證索票、審核查驗等產品追溯管理制度,確保經營的食品、保健食品符合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等的要求,確保銷售食品、保健食品質量安全,確保銷售食品、保健食品標簽標識真實、不含有虛假聲稱。經營食品、保健食品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并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或者擺放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保健食品經營單位應當在經營場所劃定專門的區域或柜臺、貨架擺放、銷售保健食品;應當設立提示牌,注明“保健食品銷售專區(或專柜)”字樣;應當全面清查銷售的產品,防止出現保健食品與普通食品或者藥品混放的情形。沒有實體店經營資格的企業,不得在網絡平臺上銷售食品和保健食品。
3、明確第三方平臺經營者和相關方的法律責任。食品、保健食品交易網站、電視購物頻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等,以及為會議營銷提供場地的賓館、會場等開辦者、出租者,應當依法審查入場食品經營者的許可證,重點審查入場食品經營者的食品經營項目是否包括相應的產品類別、許可經營場所是否與實際經營場所一致,并進行實名登記;應當定期對入場食品經營者的經營環境、經營條件、經營行為和宣傳活動進行檢查,發現其有違反《食品安全法》規定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立即報告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經營者利用其所提供的平臺場所進行虛假宣傳、欺詐消費者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能及時制止并立即報告所在地監督管理部門,可依法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
4、強化廣告發布單位的法律責任。廣告經營者、發布者應當對食品、保健食品廣告加強審查,依法履行查驗證明文件、核對廣告內容的義務。發布食品、保健食品虛假廣告,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權益受到損害,由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可以要求其先行賠償。廣告代言人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5、強化進口商主體責任。進口商對其進口食品、保健食品的質量安全、標簽真實承擔法律責任,進口商發現進口食品、保健食品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應當立即停止進口并召回相關產品,并在第一時間報告當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二)切實落實屬地管理職責。各地監管部門要按照區域為主、層級為輔的原則,加強監督檢查。
1、對生產企業認真排查。重點檢查無食品生產許可、不按照批準內容生產、擅自改變生產工藝、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質(藥物)、摻雜使假、產品標簽標識虛假宣傳等違法行為。對保健食品生產企業,重點檢查標簽說明書標注的內容與注冊證書或備案信息的內容不一致的違法行為。對檢查發現存在上述違法違規行為的,責令停產停業、整改并召回相關產品。涉嫌犯罪的,各部門要及時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所有檢查和處罰結果均向社會公開。(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公安部門配合)
2、對經營企業認真排查。重點檢查不具備經營資質、產品標簽標識、宣傳材料未經批準聲稱保健功能、宣稱具有疾病預防或治療功能、含有虛假宣傳功效等違法行為。對保健食品,重點查對保健食品的標簽、說明書與注冊或者備案的內容不一致,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等違法行為。對檢查發現存在上述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從嚴處罰。所有檢查和處罰結果均向社會公開。(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配合)
3、對非實體店經營單位認真排查。重點檢查通過電視購物、電話營銷、會議營銷、網絡營銷等方式銷售食品或保健食品單位的經營許可資質,以及超范圍經營、宣稱具有疾病預防或治療功能、欺騙、欺詐消費者等違法行為。對檢查發現產品標簽標識、網頁宣傳中含有虛假宣傳功效的,責令下線并召回相關產品,按照屬地管理職責通知相關管理部門處理。對未履行管理責任的電視臺、報刊、互聯網交易平臺、賓館、會場等第三方平臺運營商,轉請相關管理部門調查處理。對涉外網站,轉請網信部門核實處理。涉及進口產品的,通報出入境檢驗檢疫管理部門調查處理。所有檢查和處罰結果均向社會公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工商、新聞出版廣電、出入境檢驗檢疫管理、通信管理、網信部門配合)
4、對涉嫌非法添加、非法聲稱產品功效的產品進行抽樣檢驗。加大對網絡銷售、會議銷售、電視購物、電話營銷產品的抽檢力度。重點是抽檢:非食用物質(西布曲明、咖啡因、酚酞、西地那非、他達拉非、鹽酸二甲雙胍、馬來酸羅格列酮、鹽酸吡格列酮、鹽酸苯乙雙胍、格列本脲、格列吡嗪、洛伐他汀、氨氯地平和硝苯地平共14種)、農獸藥殘留、微生物污染、重金屬污染(鉛、砷)、功效成分及標志性成分、膠囊殼中鉻等。對檢查和抽檢中發現的問題,應當依法予以處置:一是要查清問題產品來源和流向,責令生產企業立即停止生產問題產品并進行召回,責令經營企業立即停止銷售;對召回、下架的問題產品要及時依法處置,防止再次流入市場;涉及其他地區的,及時通報相關部門采取控制措施。二是深入開展調查取證,查清相關生產經營企業違法事實,依法從嚴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所有抽檢和處罰結果均向社會公開。(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公安部門配合)
5、加大對食品功能聲稱廣告違法和虛假宣傳的監管處罰力度。依法加強廣告事中事后監管,嚴厲查處未經審查發布保健食品廣告以及發布虛假違法食品、保健食品廣告等違法違規行為。加大對電視、廣播、報刊、互聯網等廣告經營者、發布者的監督檢查,督促廣告經營者、發布者切實履行廣告審查責任。嚴肅查處食品廣告中虛假宣傳、疾病預防治療功效宣傳等違法違規行為,對食品作虛假宣傳且情節嚴重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五款的規定,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決定暫停銷售該食品,并向社會公布;仍然銷售該食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銷售的食品,并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于涉及欺詐和虛假宣傳的食品、保健食品廣告,責令停止播出、下線,并通報相關部門依法調查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工商部門負責,食品藥品監管、新聞出版廣電、通信管理、網信部門配合)
6、鼓勵社會力量參與綜合治理,實現社會共治。一方面,各地監管部門要聯合新聞媒體和相關行業組織,明察暗訪,對發現的違法違規生產經營單位和相關平臺運營商依法從嚴打擊,并及時向社會公布監督檢查和抽檢檢測中發現的問題企業、問題產品以及依法處置信息等,進行公開曝光。同時,將被吊銷許可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失信記錄,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推送到相關部門,實施聯合懲戒。鼓勵群眾對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違法行為投訴舉報,鼓勵因上述違法行為受到身體、經濟損害的消費者投訴。對各類投訴舉報要及時受理、快速核實、快速處理。對于投訴舉報的案件線索,一查到底,生產環節的要延伸到經營環節,召回相關產品,經營環節的要上溯到生產環節,徹查來源和其他銷售渠道。工作中注意部門間溝通協調,并將調查處理結果反饋給投訴人,舉報有功人員按規定給予獎勵。(新聞出版廣電部門負責,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商務、工商、質監、出入境檢驗檢疫管理、通信管理、網信部門配合)
三、時間安排
(一)檢查整改。2017年12月31日前,各地監管部門按照屬地管理職責,按照本方案規定完成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的風險隱患排查和檢查,對發現問題的責令停止生產經營直至整改到位。
(二)抽查檢查。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根據投訴舉報和抽檢等情況,省食品安全辦將聯合有關部門、新聞媒體和行業組織,組織對重點地區檢查。對發現市場混亂、治理措施不力的相關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門進行通報和曝光。
四、工作保障
(一)宣傳引導。各地、各有關部門要聯合新聞媒體和行業組織,利用權威渠道和媒介,擴大食品、保健食品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和覆蓋面,提升企業知法知標、守法經營的自覺能力。廣泛開展保健食品常識的科普宣傳,增加消費者健康養生常識、提高消費者對食品、保健食品的辨識和認知能力,指導消費者科學選購。
(二)通報協查。各地要按照《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務院食品安全辦關于印發食品藥品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的通知》(食藥監稽〔2015〕271號)和有關要求,建立相互溝通協調和通報機制,形成工作合力。對于發現的食品和保健食品違規營銷、非法宣傳、非法添加、非法生產等問題,及時通報相關部門調查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評議考核。各地治理食品、保健食品違規宣傳產品功效、誤導和欺詐、欺騙消費者等違法行為的措施和成效,將納入2017年對地方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
(四)信息報送。請設區市、省直管試點縣(市)食品安全辦于2017年8月31日前,收集匯總所在地各部門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整治的動員部署、具體措施、工作開展和階段成效等有關情況,結合前期開展的保健食品質量提升年活動取得的成效,形成階段工作總結,階段性工作總結中應有措施、有成效、有數據、有案例,報送省食品安全辦(省食品藥品監管局)。請各設區市、省直管試點縣(市)食品安全辦于2017年12月31日前,收集匯總取得的成效并上報工作總結,工作總結中應有投訴舉報受理、案例和信息公開情況,報送省食品安全辦(省食品藥品監管局)。
聯系人:省食安辦(省食藥監局)保健食品處劉海剛
聯系電話:0791-88158063
電子郵件:37210640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