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局辦公廳關于印發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8年05月31日
總局辦公廳關于印發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食藥監辦特食管〔2017〕14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按照《國務院食品安全辦等9部門關于印發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整治方案的通知》(食安辦〔2017〕20號)和《國務院食品安全辦關于進一步做好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整治實施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食安辦〔2017〕33號)的要求,為深入推進整治工作,切實抓好各項任務落實,總局組織制定了《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辦公廳
2017年11月9日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
虛假宣傳整治工作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食品安全辦等9部門關于印發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整治方案的通知》(食安辦〔2017〕20號)(以下簡稱《方案》)、《國務院食品安全辦關于進一步做好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整治實施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食安辦〔2017〕33號)(以下簡稱《通知》)及全國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整治電視電話會議要求,地方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認真抓好整治實施各項工作,具體要求如下:
一、加強組織領導
(一)建立工作體系。建立專門工作機構,統籌、協調本地區整治工作,整合食品和保健食品生產、經營、稽查、許可、抽檢監測、法制、科技標準、新聞宣傳等各方力量,明確職責分工和牽頭部門,實施集中辦公;建立會商會議、信息通報、督促檢查等工作機制,及時解決問題,形成整治合力;落實專項整治人、財、物等保障工作。
(二)制定實施方案。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本地區整治工作實施方案和督促檢查方案,進一步細化整治重點和措施;采取實地檢查、座談約談、通報曝光等方式,定期調度整治工作進展,確保取得實效。
二、強化整治重點
(一)治理未經許可生產經營食品和保健食品。主要包括:
1.無證生產經營食品、保健食品,特別是地下黑窩點非法生產經營。
2.超出許可和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從事食品、保健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3.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依法延續,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4.知道或應當知道屬于無證生產經營,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運輸、保管、倉儲等條件。
5.生產經營者名稱、社會信用代碼(個體生產經營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等與許可內容不一致。
6.生產未經注冊或備案的保健食品,相關注冊證書不在有效期內,產品名稱等與注冊或備案憑證信息不一致,擅自轉讓、偽造、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注冊證書等。
7.未按注冊或備案的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生產保健食品;未獲得變更批準,擅自改變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原料的購進記錄、出入庫記錄、生產記錄、關鍵控制點監控記錄等不屬實、不完整;原料的品種、來源、規格、質量與批準的配方及產品技術要求(企業標準)不一致等。
(二)治理食品和保健食品標簽虛假標識聲稱行為。主要包括:
1.食品的標簽、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非保健食品的標簽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
2.保健食品的標簽、說明書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內容應當真實,與注冊或者備案的內容相一致,載明適宜人群、不適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標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聲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應當與標簽、說明書相一致。
3.食品和保健食品廣告的內容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保健食品還應當聲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
4.食品、保健食品的廣告、宣傳冊、音頻視頻、會議講座的內容,都不得偏離標簽、說明書標示的內容,嚴禁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三)治理利用網絡、會議營銷、電視購物、直銷、電話營銷等方式違法營銷宣傳、欺詐銷售食品和保健食品行為。主要包括:
1.網絡和第三方平臺未落實經營許可要求行為。
(1)未依法取得許可銷售食品、保健食品,未按照許可的經營項目范圍從事食品、保健食品經營。
(2)通過第三方平臺和自建網站交易的食品、保健食品經營者,未在其經營活動主頁面顯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經營許可證》。
2.網絡和第三方平臺違法違規經營行為。
(1)網上刊載的食品名稱、成分或者配料表、產地、保質期、貯存條件,生產者名稱、地址等信息與食品標簽或者標識不一致。
(2)網上刊載的非保健食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疾病預防、治療或保健功能;網上刊載的保健食品的注冊證書或者備案憑證等信息與注冊或者備案信息不一致。
(3)網上刊載的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提高免疫力、保護腸道等功能或者保健作用。
(4)對在貯存、運輸、食用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食品,未在網上刊載的食品信息中予以說明和提示。
(5)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進行網絡交易。
3.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未落實管理責任行為。
(1)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建立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審查登記、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制止及報告、嚴重違法行為平臺服務停止、食品安全投訴舉報處理等制度。
(2)對入網食品經營者的資質未審查、相關信息未登記更新。
(3)未設置專門的網絡食品安全管理機構或者指定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未對平臺上的食品經營行為及信息進行檢查。
4.非實體店未落實許可要求行為。
(1)未取得經營許可資質以會議營銷、電視購物、電話營銷等形式銷售食品、保健食品。
(2)在許可注冊的場所以外經營食品、保健食品。
5.非實體店未落實管理責任行為。
(1)電視臺、報刊、賓館、會場等第三方平臺運營商未審查入場食品經營者的食品經營項目。
(2)未定期對入場食品經營者的經營環境、經營條件、經營行為和宣傳活動進行檢查。
(四)治理未經審查發布保健食品廣告以及發布虛假違法食品、保健食品廣告行為。主要包括:
1.食品生產經營者未經審查發布保健食品廣告。
2.食品生產經營者發布虛假違法食品、保健食品廣告。
3.食品生產經營者擅自修改廣告內容,與批準的廣告內容不一致。
(五)治理其他涉及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等違法違規行為。主要包括:
1.違法違規委托生產保健食品,即委托雙方無委托生產協議或協議未明確委托雙方產品質量安全責任,委托方沒有保健食品注冊證明文件或不在有效期內,受托方未能按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組織生產,標簽說明書未標注委托雙方企業名稱、地址以及受托方許可證編號等內容。
2.未按質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質量管理體系要求生產食品、保健食品,包括未建立并執行原輔材料采購驗收、生產過程質量安全管理、貯存管理、設備管理,以及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和健康檔案、業務培訓、消費者投訴受理、食品安全事故處置、不合格產品處置等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及不具有與所生產的食品、保健食品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組織生產食品、保健食品。
3.經營單位未落實索證索票有關要求,存在無食品、保健食品生產企業和供貨者的生產許可證明文件,無產品出廠檢驗合格報告,未建立產品購進和銷售臺賬等問題。
三、細化整治措施
(一)摸底排查。針對整治工作要求和行政區域實際,遵循風險管理的原則,制定翔實的摸底排查計劃、工作報表和臺賬等。確保覆蓋行政區域內食品、保健食品所有生產經營單位、所有產品、所有第三方平臺和非實體店、所有廣告,做到信息準、底數清、情況明。
1.針對生產企業,在日常監督檢查生產環境條件、進貨查驗、生產過程控制、產品檢驗等情況基礎上,重點檢查無食品生產許可、不按照批準內容生產、擅自改變生產工藝、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質(藥物)、摻雜使假、產品標簽標識虛假宣傳等違法行為。
2.針對經營單位,在檢查食品銷售者資質、從業人員健康管理、一般規定執行、禁止性規定執行等情況的基礎上,重點檢查不具備經營資質、產品標簽標識、宣傳材料未經批準聲稱保健功能、宣稱具有疾病預防或治療功能、含有虛假宣傳功效等違法行為。
3.針對非實體店經營單位,重點檢查通過電視購物、電話營銷、會議營銷、網絡營銷等方式銷售食品或保健食品單位的經營許可資質,以及超范圍經營、宣稱具有疾病預防或治療功能、欺騙、欺詐消費者等違法行為。
(二)抽檢監測。
1.總局和省級局各有側重,分籌備啟動、抽樣檢驗和總結上報三個階段開展抽檢監測工作(詳見附件1)。
2.共抽檢1400批次,抽檢品種主要是取得生產許可證或者進口食品準入資格,但涉嫌非法添加、非法聲稱產品功效的食品、保健食品。
3.重點抽檢虛假宣傳或非法聲稱功效的食品、保健食品中的非食用物質和保健食品中農獸藥殘留、微生物污染等項目。
4.重點在大型批發市場、網絡銷售、會議銷售等環節抽樣。
(三)案件查處。
1.從嚴查處違法案件。在整治行動期間,各地要通過摸底排查、抽檢監測、投訴舉報、媒體廣告等多種途徑,主動收集違法線索,深入開展調查取證,對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不按照批準內容生產、擅自改變生產工藝、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質、聲稱疾病預防或治療功能、標簽標識虛假宣傳等違法違規行為,一律從嚴處罰,嚴格依法處罰到人。同時,要追溯涉案食品生產源頭,查清銷售流向,涉及其他地區的要及時通報,進行全鏈條打擊,徹底摧毀違法食品生產銷售網絡。
2.有效控制涉案食品。對涉案食品要及時采取控制措施,監督企業召回涉案食品,暫停銷售,并依法處置,防止再次流入市場。對通過互聯網銷售涉案食品的,要責成第三方平臺停止發布涉案食品銷售信息,加強網絡巡查,發現涉案食品及時采取措施。
3.加強部門溝通。在案件查辦過程中,要進一步加強與工業和信息化、公安、工商、網信等部門的溝通合作,對違反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的違法行為,及時作出行政處罰,對涉及違法廣告以及電視臺、報刊、互聯網交易平臺等第三方平臺運營商的,要及時移送工商等相關部門查處;對涉外網站,轉請互聯網信息管理部門核實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四)宣傳引導。
1.采取“開門整治”,全面落實信息公開有關要求,讓人民群眾、食品生產經營者、媒體和社會各方面全面了解整治工作情況。
(1)關于整治工作所有的檢查、抽檢、處罰、案件等信息一律向社會公開。
(2)發布的信息如果涉及其他地區產品,應在發布前進行通報和交流,涉及全國范圍的重大信息,要及時報告國務院食品安全辦統一發布或者經國務院食品安全辦授權發布。
(3)將被吊銷許可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失信記錄,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推送到相關部門,實施聯合懲戒。
(4)關于整治工作方案制定、組織實施、督查考評和效果評估等的工作情況,都要向社會公開。
2.要采取多種手段和方式開展廣泛宣傳。
(1)宣傳內容應結合行政區域生產經營和整治工作實際確定,可以包括整治工作動態和成效,典型案例交流介紹,法律法規和政策解讀,食品和保健食品科普知識、消費提示、風險提示等。
(2)充分利用政府和行業組織等開設的網站專欄、公眾號、微博等平臺,采用視頻、圖片、文字等通俗易懂的形式,調動行業組織、科研院校和社區等的力量,采用宣講會、互動活動、海報發放等方式組織開展宣傳。加強與媒體的溝通交流,定期監測整治工作有關輿情,及時組織回應關切。
(五)信息通報。
1.各省級局要建立行政區域信息通報工作體系,通過編發簡報、印發文件等方式及時通報省、市、縣整治工作進展。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確保內設機構之間信息交流暢通,無縫銜接整治相關工作。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加強與有關部門間的信息溝通交流。特別是整治相關案件線索,必須及時通報,及時辦理,本級解決不了的,要報告上級部門。加強與行業組織間的信息溝通交流,通報整治發現的風險問題,收集行業和行政區域存在的隱患問題。
2.為及時掌握各地整治開展和案件查辦等工作情況,實行整治情況月報告和檢查整改情況臺賬制度,以及案件查辦情況月報告和重大案件臺賬制度。各省級局要嚴格按照要求定期向總局整治辦報送各項材料,報送情況匯總后將全國通報并公開。
(1)每月5日前報送上月生產環節工作情況統計報表(附件2)和檢查整改情況臺賬(附件3),重大問題即時報告。聯系人:隋興元,010-88331037,63600370(傳真),suixy@cfda.gov.cn。
(2)每月5日前報送上月經營環節工作情況統計報表(附件4)和檢查整改情況臺賬(附件5),重大問題即時報告。聯系人:常宇,010-88331110,63600192(傳真),changyu@cfda.gov.cn。
(3)匯總本地區案件查辦情況,每月5日前報送上月案件查辦情況報表(附件6);同時,對已移送公安機關或聯合公安機關查辦的案件,以及涉案貨值金額50萬元以上且涉及2個以上省份的案件,填寫重大案件臺賬(附件7),與月報表一并報送。聯系人:鄧喜先、陳運儒,010-88331330、88331339,88331360(傳真),dengxx@cfda.gov.cn。
(4)請各省級局指定聯絡員,分別負責上述三項材料的報送工作,填寫聯絡員信息表(附件8),于2017年11月20日前報總局整治辦。聯系人:常亞莉,010-88330438,88330408(傳真),zhuanxiangzhengzhi@cfda.gov.cn。
報表和臺賬的內容應包括整治開始以來的整體情況;報表和臺賬均需加蓋公章后報送,同時報送電子版;第一期報送時間為2017年11月20日,以后按各項材料時間要求報送。
附件:1.涉嫌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專項整治抽檢監測工作方案(略)
2.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整治生產環節工作情況統計報表(略)
3.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整治生產環節工作檢查整改情況臺賬(略)
4.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整治經營環節工作情況統計報表(略)
5.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整治經營環節工作檢查整改情況臺賬(略)
6.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整治案件查辦情況統計報表(略)
7.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整治重大案件臺賬(略)
8.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整治工作聯絡員信息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