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對普通食品標簽標識中有“藥”字樣企業名稱信息實施嚴格監管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8年05月31日
江西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對普通食品標簽標識中有“藥”字樣企業名稱信息實施嚴格監管的通知
贛食藥監食品生產〔2018〕17號
各設區市、省直屬試點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近年來,國家相關部門持續對“非藥品冒充藥品”問題實施治理整頓。2009年7月7日,原國家衛生部、國家食藥監局等6部門《關于印發藥品安全專項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國食藥監辦〔2009〕342號)提出整治非藥品冒充藥品的問題,要求“藥品監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大力整治以食品、消毒產品、保健食品、化妝品等冒充藥品上市的行為。按照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規范相關產品的上市許可。”2017年7月7日,國務院食品安全辦等9部門《關于印發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整治方案的通知》(食安辦〔2017〕20號)將“食品和保健食品標簽虛假標識聲稱行為”納入重點整治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規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根據《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規定,食品生產企業名稱是食品標簽必須載明的一項重要信息。但在實施“先照后證”工商登記以來,發現個別普通食品生產企業并不具備藥品生產經營資質,卻使用含有“制藥、醫藥、藥業”等帶有“藥”字樣的企業名稱,從而使消費者誤以為是該產品是藥品生產企業生產的產品。
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企業名稱禁限用規則》(工商企注字[2017]133號)第六條規定“企業名稱不得含有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內容和文字。”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局令第10號)第十六條規定“企業名稱中的行業表述應當是反映企業經濟活動性質所屬國民經濟行業或者企業經營特點的用語。企業名稱中行業用語表述的內容應當與企業經營范圍一致。”第二十條規定“企業名稱不應當明示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經營范圍的業務。”第四十一條規定“已經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在使用中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或者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應當認定為不適宜的企業名稱予以糾正。”
普通食品生產企業在食品標簽中標示“制藥、醫藥、藥業”等帶有“藥”字樣的企業名稱,涉嫌明示或暗示疾病預防、治療功能,存在誤導消費的問題,其行為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相關規定,屬于國家有關部委治理整頓的范圍,同時也違反了國家工商管理部門對企業名稱的禁限用規則。
各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嚴格落實上述有關法律、技術標準的規定和相關部門的文件精神,與工商登記機關協作配合,加強對普通食品標簽中企業名稱的管理,防止出現虛假標識的文字或內容。在辦理食品生產許可工作中,對含有“制藥、醫藥、藥業”等帶有“藥”字樣企業名稱的普通食品生產企業,要求申請人提供合法的藥品生產資質;對不具備藥品生產資質而帶有“藥”字樣企業名稱的普通食品生產許可申請,應當依法做出不予受理或不予許可的決定;對此前已出現的這種情況,要在清查的基礎上依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報送給工商登記主管機關處理,或者要求企業自行向有關部門申請糾正;對沒有進行糾正的企業,在食品生產許可到期換證中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請各地將有關處理情況及時向省局食品生產監管處報告。
聯系人:陳巧云
電話:0791-88555367
江西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8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