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直銷監督管理工作的意見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直銷監督管理工作的意見
為適應商事制度改革帶來的監管方式轉變,做到在“放管服”改革大背景下,維護直銷市場秩序,促進直銷市場規范健康有序發展,根據《直銷管理條例》《禁止傳銷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現就進一步加強直銷監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加強對直銷企業、直銷員及直銷企業經銷商、合作方、關聯方的監管
(一)加強對直銷企業、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的監管。各地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應按照《直銷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要求,加強對直銷經營主體的監管,關注其是否獲得直銷活動區域許可,是否及時變更直銷經營許可和企業登記注冊事項等;加強對直銷員招募活動的監管,關注招募主體、招募對象和招募廣告內容是否合法,是否以交納費用或購買商品作為發展直銷員的條件;加強對直銷培訓活動的監管,關注直銷培訓員是否持證上崗,培訓內容和方式是否合法;加強對直銷經營活動的監管,關注退換貨制度是否有效執行,直銷產品是否超出產品核準范圍,是否有夸大或虛假宣傳及欺詐消費者等情形;加強對計酬行為的監管,關注計酬獎勵制度是否合法,是否存在團隊計酬等違法行為。
(二)加強對直銷企業經銷商的監管。各地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應加強對分銷直銷企業產品的經銷商及各類經營主體的監管,督促直銷企業對其經銷商的經營行為進行指引和約束。應對轄區內直銷企業的經銷商的注冊登記信息加強了解,關注其是否有固定經營場所,是否具有合法營業執照,是否與直銷企業簽訂經銷合同,是否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擺放營業執照,是否在經營活動中遵守各項法律規定,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應充分運用各種監管手段,督促轄區內直銷企業經銷商不得從事直銷活動,不得對產品進行夸大虛假宣傳,不得以直銷企業名義從事商業宣傳、推銷等活動,不得組織或參與傳銷。對有證據證明經銷商的傳銷行為系按照與直銷企業的約定或者由直銷企業支持、唆使的,由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依據《禁止傳銷條例》的相關規定,處罰經銷商的同時處罰直銷企業。
(三)加強對直銷企業合作方、關聯方的監管。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應加強對與直銷企業有合作協議關系的合作方、關聯方的監管。如有合作方、關聯方掛靠直銷企業,打著直銷企業旗號或借助直銷牌照影響力從事傳銷,而直銷企業提供支持、幫助、縱容或默許的,對合作方、關聯方以從事傳銷活動進行查處的同時,對直銷企業以為傳銷活動提供便利條件進行查處,情節嚴重的,對直銷企業以傳銷共同違法行為人進行查處;如直銷企業負責人為合作方、關聯方違法活動站臺、宣傳或提供幫助、便利,又難以追究直銷企業責任時,對該負責人個人追究為傳銷活動提供便利條件的責任或共同違法責任。
(四)加強對各類直銷會議的監管。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應加強對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組織召開的含有產品推介、營銷方式、計酬制度、加入方式等內容的直銷會議(包括但不限于研討會、激勵會、表彰會、產品推介會、業務溝通會、美容或者營養講座等)及經銷商組織的各種會議的監管。會議的內容不應存在夸大產品功效、夸大獎勵回報等欺騙、誤導的宣傳和推銷行為。
二、依法查處與直銷相關的各類違法行為
(五)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應依法查處直銷企業、直銷員及其相關經營主體的下列違法行為:違反《直銷管理條例》的違法行為;違反《禁止傳銷條例》的違法行為;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廣告法》等其他工商和市場監管法律法規的違法行為。
(六)依法查處以直銷名義從事的傳銷、非法集資等違法行為。通過各種渠道及時掌握打著直銷企業名義,欺騙、誤導、引誘群眾從事傳銷、非法集資等行為線索,發現違反工商和市場監管法律法規的,立案查處,發現違反其他領域法律法規的,及時移送。
(七)依法查處以直銷企業名義從事的違法行為。對直銷行業的新動向、新經營手法應保持關注,如發現非直銷企業或團隊掛靠直銷企業,利用直銷企業的產品、銷售隊伍、物流體系、結算平臺等資源從事違法活動的,在對非直銷企業或團隊處以行政處罰的同時,對直銷企業也要依法進行查處。
(八)綜合運用工商和市場監管領域法律法規。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不僅要查處違法直銷、傳銷等行為,如發現有虛假宣傳、違法廣告、違反企業登記注冊等領域規定的違法活動,應綜合、全面運用各項工商和市場監管法律法規,一并查處。
(九)充分運用現代化執法辦案手段。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在查處違法活動時,應充分運用各項法律法規賦予的權限,充分運用各種執法辦案手段,搜集證據。在違法行為發現環節,充分依靠日常監管信息、投訴舉報信息,充分運用網絡監測、大數據等手段;在違法證據搜集和固定環節,在注重傳統辦案方式的同時,充分運用電子數據取證、遠程取證等現代化方式,固定核心證據。
三、建立健全直銷監管工作機制
(十)分級分類監管機制。分級監管是指在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內部實行分級監管。主要內容是:整合監管資源,按管轄范圍分級開展直銷監管工作;構建與分級監管相適應的管理運行機制;建立健全分級監管的信息交換渠道,完善上下聯動協調機制等。
分類監管是指對直銷企業實行動態分類監管。主要思路是:科學分配監管資源,提高監管效能。根據各地實際,采取不同的分類監管模式。如基于直銷企業、直銷企業分支機構、服務網點、經銷商等監管主體不同進行分類;基于直銷企業守法等信用狀況進行分類等。對守法、誠信記錄較好、投訴舉報較少的直銷企業、分支機構、服務網點及經銷商,在工作中保持關注;對違法行為多發、誠信記錄不良或投訴舉報較多的直銷企業、分支機構、服務網點及經銷商,在工作中要作為重點對象進行監管。
(十一)行政指導機制。及時掌握監管信息,加強行政指導。發揮網絡監管便捷優勢,登錄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打擊傳銷規范直銷信息系統、企業信息披露網站,查閱企業報備披露信息,處理舉報投訴等,及時掌握有關直銷企業的監管信息,建立以信息化手段為主的直銷監管方式。針對直銷企業經營中存在的不規范現象,采取行政提示、行政告誡、行政建議等多種方式,指導企業整改、規范。針對問題突出的直銷企業,可采取集體約談或個別約談的方式,及時約談企業負責人,提出警示,并給予相關的意見和建議,指導企業及時查找并解決存在的問題。
(十二)企業信息公示和“雙隨機、一公開”機制。直銷企業的注冊、年報、監管等信息,應及時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在“雙隨機、一公開”工作中,對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清單列明的直銷抽查項目需認真檢查,對清單未列入的直銷抽查項目可根據工作需要決定是否進行檢查。在檢查中發現的重大問題,應及時調查核實,并依法作出處理。
(十三)宣傳工作機制。在規范直銷宣傳工作中,應充分依托新聞媒體的力量,發揮直銷企業能動性,在傳統媒體和互聯網、微信、APP上,通過多種方式向社會公眾宣傳直銷與傳銷的區別、直銷監管制度、直銷行業現狀、直銷熱點問題、直銷監管重點,提高社會公眾認識,爭取做到宣傳覆蓋面廣、宣傳有實效。
(十四)風險預警和化解機制。強化直銷行業風險預警。對新批準的直銷企業加強宣傳、教育與指導;對舉報投訴、案件等問題較多的直銷企業及時提醒、告誡, 避免出現違規經營所引發的群體性事件。各地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要逐步建立案件預警和風險評估制度,對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的案件,立案查處前要制定預案,防止出現導致社情不穩定的情況。
強化直銷行業風險化解。對涉及直銷企業的群體上訪、信訪、抗議、集會、靜坐、示威等事件,應基于部門職責,對屬于工商和市場監管職責范圍內的事項,依法處理;對不屬于工商和市場監管職責范圍內的事項,耐心向群眾解釋,屬于民商事糾紛的,引導群眾通過訴訟方式解決,屬于其他部門管轄的,引導其向有管轄權的部門反映,或將線索轉交有管轄權的部門。各地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在發現群體性事件隱患或苗頭時,應及時處理,防止擴大升級;在具體處理群體性事件時,應根據實際需要,采取各種方式應對、化解,妥善處置事件,化解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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