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印發關于有效應對疫情穩定經濟增長20條政策措施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0年06月10日
江西省人民政府印發關于有效應對疫情穩定經濟增長20條政策措施的通知
贛府發〔2020〕2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贛江新區管委會,省政府各部門:
現將《關于有效應對疫情穩定經濟增長20條政策措施》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20年2月4日
關于有效應對疫情穩定經濟增長
20條政策措施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決策部署,在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時,著力促進全省經濟平穩增長,現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強對疫情防控物資和生活必需品生產企業的扶持
1.支持全國性商業銀行、國家開發銀行、農業發展銀行、進出口銀行等在贛分支機構加大服務對接力度,全力滿足疫情防控融資需求。實行疫情防控重點企業融資白名單制,支持江西銀行、九江銀行和進賢農商行利用專項再貸款為企業提供優惠利率信貸支持,最高不得超過最近公布的一年期LPR減100個基點。(省金融監管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牽頭,江西銀保監局、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發展改革委等配合)
2.對2020年新增的全省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專項再貸款,在人民銀行專項再貸款支持金融機構提供優惠利率信貸、中央財政按人民銀行再貸款利率的50%給予貼息的基礎上,省財政統籌資金再給予25%的貼息支持,貼息期限不超過1年。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給予穩崗補貼和創業擔保貸款支持。對在疫情防控、生活必需品保供穩價工作中主動讓利的重點企業和商戶,各地可從價格調節基金或其他可用財力中給予一定補助,在項目安排等扶持政策上給予傾斜。(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發展改革委牽頭,省工業和信息化廳、人行南昌中心支行,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贛江新區管委會配合)
3.積極幫助疫情防控重點物資和生活必需品生產企業復工復產,安排專人進行“一對一”蹲點幫扶,協調解決設備、原輔料、人工、資金、運輸及用能等實際困難。對擴大疫情防控重點物資產能的企業,經主管部門同意后,可先擴產再補辦相關審批手續。疫情防控重點物資生產企業擴大產能、改造生產線發生的實際投入,納入省級企業技術改造項目支持。(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發展改革委牽頭,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衛生健康委、省財政廳等配合)
4.全省藥品補充申請、再注冊收費標準和二類醫療器械首次注冊、變更注冊、延續注冊收費標準降低30%。(省發展改革委牽頭,省財政廳、省市場監管局等配合)
5.嚴格落實“一斷三不斷”要求,穩妥處置未經批準擅自設卡攔截、斷路阻礙交通等行為,確保疫情防控物資和必要的生產生活物資運輸通暢。簡化綠色通道查驗手續和程序。對于疫情防控應急物資、由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應急指揮部或有關成員單位統一調撥轉運的重要生活物資等保障車輛,疫情期間免除高速公路通行費用。(省交通運輸廳、省公安廳牽頭,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贛江新區管委會配合)
二、扶持實體企業渡難關
6.對承租國有資產類生產經營用房的企業,1個月房租免收、2個月租金減半。對租用其他經營用房的,鼓勵業主為租戶減免租金,具體由雙方協商解決。對在疫情期間為承租的中小企業減免租金的創業園、科技企業孵化器、創業孵化基地等各類載體,優先予以政策扶持。(省財政廳、省國資委牽頭,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科技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贛江新區管委會配合)
7.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的批發零售、住宿餐飲、物流運輸、文化旅游等行業企業和未能及時充分復工的工業企業,及時輔導落實好小微企業普惠性減稅等政策。對因疫情原因導致企業發生重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重大影響,納稅確有困難的,依法予以減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省稅務局牽頭,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贛江新區管委會配合)
8.對按月申報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將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報納稅期限延長至2月24日;在申報納稅期限延長后,辦理仍有困難的,可依法申請進一步延期,延期期間不征收滯納金。納稅人受疫情影響確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還可依法申請辦理延期繳納稅款,最長不超過3個月。(省稅務局牽頭)
9.加大對企業的金融支持,確保2020年企業信貸余額不低于2019年同期余額。鼓勵金融機構適當下調貸款利率,增加信用貸款和中長期貸款額度。引導中小微企業通過江西省小微客戶融資服務平臺、一站式金融綜合服務平臺申請貸款。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的批發零售、住宿餐飲、物流運輸、文化旅游、“三農”領域等行業,以及有發展前景但受疫情影響暫時受困的企業,金融機構不得盲目抽貸、斷貸、壓貸;對到期還款困難的企業,應予以展期或續貸。(省金融監管局牽頭,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銀保監局等配合)
10.各級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要加強與銀行機構合作,針對受疫情影響嚴重行業和疫情防控行業定制擔保產品,對因疫情暫遇困難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取消反擔保抵質押要求,降低擔保費。對受疫情影響嚴重地區的融資擔保機構,省融資擔保股份有限公司及各設區市再擔保機構減半收取再擔保費。(省金融監管局牽頭,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銀保監局,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贛江新區管委會配合)
11.充分發揮國有大中型企業的中堅作用,依法依規在貨款回收、原材料供應、項目發包等方面,加大對產業鏈上中小企業的支持,確保產業鏈運行平穩。(省國資委牽頭,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贛江新區管委會配合)
三、以擴投資為重點穩需求
12.積極推廣不見面招商,充分利用贛服通、政務網、公眾號等平臺,高頻次、高精度、大范圍進行招商引資項目推介。對成熟且有簽約意向的項目,要加強網上對接、洽談力度,確保盡快簽約。對已簽約項目,要全力做好項目的立項、開工、投產全過程服務,確保項目盡快落地。(省商務廳牽頭,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贛江新區管委會配合)
13.充分發揮全省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作用,全面推廣網上收件、網上審批和網上出件。對按規定確需提交紙質材料原件的,除特殊情況外,由項目單位通過在線平臺或電子郵件提供電子材料后先行辦理;項目單位應對提供的電子材料真實性負責,待疫情結束后補交紙質材料原件。(省發展改革委牽頭,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水利廳,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贛江新區管委會配合)。
14.將省重點工程建設單位人員疫情防控、生活物資保障、施工物資供應等工作納入地方保供范圍,切實協調解決項目建設涉及的市政配套、水電接入、資金落實等問題。對項目建設中確因受疫情影響或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不能按時履行合同的,允許合理延后合同執行期限,不作違約處理。(省發展改革委牽頭,省直有關部門,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贛江新區管委會配合)
15.對確因受疫情影響不能及時復產履約的外貿企業,指導企業向國家有關部門申請“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實證明”,及時幫助企業最大限度減小損失。設立進出口商品綠色通道,確保進出口商品快速通關。鼓勵中國信保江西分公司為因疫情遇到困難的出口企業提供風險保障、保單融資等服務。(省商務廳、南昌海關牽頭)
16.支持傳統商貿主體電商化、數字化改造升級,積極培育網絡診療、在線辦公、在線教育、線上文化娛樂、影視及智能家居等新興消費業態和消費熱點,繁榮“宅經濟”。大力實施“互聯網+”農產品出村進城工程,加快城鄉商品要素流動。(省商務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衛生健康委、省文化和旅游廳、省教育廳、省農業農村廳等配合)
四、加大企業穩崗和就業促進力度
17.鼓勵受疫情影響企業與職工協商采取調整薪酬(生活費)、輪崗輪休、縮短工時、待崗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對不裁員或少裁員的參保企業,可返還其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50%。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面臨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堅持不裁員或少裁員的參保企業,返還標準按上年度6個月的統籌地月人均失業保險金和企業上年度月均參保職工人數確定。所需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列支。(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牽頭)
18.對受疫情影響的企業、靈活就業人員和城鄉居民,未能按時辦理社會保險繳費業務的,可延長至疫情解除后補辦。逾期繳納社會保險費期間,免收滯納金,不影響個人權益。相關補辦手續在疫情解除后三個月內完成。(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牽頭,省醫保局、省財政廳等配合)
19.對已發放的個人創業擔保貸款,受疫情影響還款出現困難的,可向貸款銀行申請展期還款,展期期限原則上不超過1年,省財政繼續給予貼息支持;對受疫情影響未能按時完成展期手續的,免于信用懲戒。對受疫情影響暫時失去收入來源的個人和小微企業,各有關部門要在其申請創業擔保貸款時優先給予支持。(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牽頭,省財政廳、省金融監管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發展改革委等配合)
20.密切關注全省農民工、應屆畢業生等重點群體就業狀況和省內外用工需求,充分發揮人力資源市場網絡平臺作用,及時發布就業信息、企業開復工信息,開展網上招聘。建立返鄉務工人員滯留省內就業應對機制,促進與用工企業精準對接。(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商務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贛江新區管委會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