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應急指揮部令第14號
發布時間:2020年06月10日
江西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應急指揮部令第14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贛江新區管委會,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
為更好地推動企業復工復產,省防控應急指揮部決定:
一、各縣(市、區)除根據疫情防控需要,決定實施封閉式管理的城市小區、農村村組外,對其他實行流動性管控的城市小區、農村村組,進出人員和車輛分別進行必要的體溫檢測和消殺后,一律予以放行,不得限制人員和車輛通行。
二、各地要加強對復工復產企業疫情防控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取消因疫情防控對各類企業、建設項目復工復產的批準手續,復工復產改為報備制。企業和項目建設單位只需提前24小時將疫情防控方案向當地報備。在工業園區的,向工業園區報備;工業園區之外的,向行業主管部門報備。
三、返崗員工需提供健康證明的規定已經取消,各地、各企業要嚴格執行。
四、返崗時,除來自湖北等重疫區人員外,對其他地區的務工人員在進行必要的健康監測后,一律取消隔離要求。
此令自2020年2月17日零時起由各市、縣(市、區)政府、贛江新區管委會和各級防控應急指揮部執行,不得有誤;省防控應急指揮成員單位、專項工作組依職責抓好落實并加強督促檢查,對落實不力的單位和個人,必須追責問責。
江西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防控應急指揮部
2020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