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妝品命名出新規 不能治病禁止宣稱其醫療作用
近年來,隨著市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化妝品的概念從“奢侈品”轉變為生活“必需品”,其質量安全問題日益受到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
為更好普及化妝品相關知識,指導市民合理正確使用化妝品,深圳市藥品監督管理局與晶報社合作開辟“正確使用化妝品,理性消費避誤區”專欄,每月推出1期為市民解讀化妝品知識,引導市民合理消費。
化妝品不具治療疾病功能
現行化妝品衛生監督的法律文件及其配套文件主要包括《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實施細則》、《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規范》(企業規范)、《化妝品衛生規范》(產品衛生標準,包括標準檢驗方法)等。
根據《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定義化妝品為“以涂抹、噴灑或其它類似方法,施于人體表面任何部位(皮膚、毛發、指甲、口唇、口腔黏膜等),以達到清潔、消除不良氣味、護膚、美容和修飾目的產品”?;瘖y品可分為非特殊用途化妝品和特殊用途化妝品,其中育發、健美、美乳、防曬、祛斑、脫毛、除臭、染發和燙發9類特殊用途的產品屬于特殊用途化妝品。
化妝品衛生監督目前實行的是國家監督,包括對化妝品生產的事前認可、生產過程的監督和流通領域的監督。
特殊用途化妝品作為一類化妝品來監管,并不是認同其有功效,而是其添加了某些特殊原料,使衛生安全風險比普通化妝品大,必須經過嚴格審查和安全性實驗,才不會對消費者造成危害。目前,國家對特殊用途化妝品的審批和認證的主要依據是產品的衛生安全性,對其功能性并不做評價?;瘖y品就是化妝品,包括特殊用途化妝品,決不具有預防和治療疾病的功能,也不得宣傳治療作用,這是化妝品和藥品的根本區別。
化妝品命名禁用醫學名人姓名
“‘純中藥配方’、‘藥用面膜’、‘瘦臉洗面奶’等諸如此類的化妝品名稱不能使用”,今年2月,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印發了《化妝品命名規定》和《化妝品命名指南》(下稱《規定》和《指南》),明確規定醫療術語、明示或暗示醫療作用和效果的詞語被禁止用于化妝品名稱,不得誤導、欺騙消費者,化妝品的命名從此有了更明確的指引。
據介紹,《規定》中要求化妝品命名簡明、易懂,符合中文語言習慣,并不得含有誤導、欺騙消費者的內容。在化妝品名稱中禁止表達的詞語包括11大類,分別是:“特效、全效、強效、奇效、高效、特級、換膚、去除皺紋”等絕對化詞意;宣稱產品“純天然”的虛假性詞意;“抗菌、抑菌、除菌、解毒、抗敏、去疤、生發、毛發再生、減肥、溶脂、瘦身、瘦臉、瘦腿”等明示或暗示醫療作用和效果的詞語;“扁鵲、華佗、張仲景、李時珍”等醫學名人;醫療術語;以及其他6類詞匯。
特殊化妝品名稱可使用與其含義、用途、特征等相符的詞語,如健美類化妝品名稱可使用健美、塑身等詞語,祛斑類化妝品名稱中可使用祛斑、淡斑等詞語。
藥監部門
溫馨提示
問:如何從包裝上識別假冒化妝品?
答:正規化妝品標簽上應標有產品的名稱、制造廠商名稱和地址、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編號,小包裝或說明書上應當注明生產日期和有效使用期限、生產許可證號、產品標準號等。對于特殊用途化妝品還應該標注批準文號。
進口化妝品應標明原產國名、地區名、制造廠商名稱、地址以及進口化妝品許可證批號,其許可證批號上應標明批文號,且應該有中文說明。全外文而無中文的產品不排除假冒化妝品之疑。
問:受到劣質化妝品危害后如何維護自身權益?
答:(1)及時治療。(2)及時向行政監管部門舉報投訴。(3)保存好有關證據(有資質診斷該疾病的醫院病歷、鑒定證書、化妝品實物、發票等)。(4)無法協商解決可通過法律途徑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