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標簽說明書管理規定
發布時間:2010/11/23
保健食品標簽說明書管理規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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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10年11月23日 | ||
保健食品標簽說明書管理規定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加強對保健食品的監督管理,規范保健食品標簽和說明書,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保健食品,其標簽和說明書應當符合本規定要求。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保健食品標簽是指保健食品包裝上印有或者貼有的內容。 說明書是指對產品名稱、保健功能、保存條件與保質期、適宜人群與食用方法、生產者等相關信息的介紹。 第四條 保健食品包裝應當按照規定印有或者貼有標簽,產品最小銷售包裝應當附有說明書。 第五條 標簽和說明書的內容,應當符合法律、法規、標準的規定。 第六條 保健食品批準證明文件持有者對產品標簽和說明書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七條 保健食品標簽和說明書中應當標注產品名稱、主要原料、功效成分或者標志性成分及含量、保健功能、適宜人群、不適宜人群、食用方法及食用量、規格、保質期、貯藏方法、注意事項、生產企業名稱、地址、生產許可證號、聯系方式。 進口保健食品還應當標明生產國(地區)和經營企業的名稱、地址。 保健食品標簽還應當標注保健食品標志及保健食品批準文號、生產日期、批號、凈含量等。 第八條 保健食品標簽和說明書不得標注明示或暗示具有預防、治療疾病作用或以虛假、夸張或欺騙性的文字、圖形、符號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標準禁止標注的內容。 第九條保健食品標簽和說明書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文字應當清晰、醒目、持久、真實準確、通俗易懂、科學合法。字體和背景、底色應采用對比色。 (二)保健食品標簽和說明書的標注涉及保健食品批準證書內容的,應當與保健食品批準證書內容和順序一致。 (三)應當使用規范的漢字,進口保健食品應當有中文標簽和說明書。 (四)計量單位采用國家法定的計量單位。 (五)不得以誤導性的文字、圖形、符號描述或暗示某一保健食品或保健食品的某一性質與另一產品的相似或相同。 (六)標簽不得與包裝物(容器)分離。不得以粘貼、剪切、涂改等方式進行修改或者補充。 第十條 保健食品標簽還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保健食品標簽最大展示面積版面應當標注保健食品標志、保健食品名稱和本品不能代替藥物等警示性內容。 (二)保健食品標志應當標注在版面的左上角,顏色為藍色,當版面的表面積大于100平方厘米時,保健食品標志最寬處的寬度不得小于2厘米。 (三)保健食品名稱不得擅自添加其它的商標或商品名。名稱字體可大小有別,字體以面積計差異不得大于2倍,應當大于其它內容的文字。除名稱外,可以使用漢語拼音、少數民族文字或外文,應當與漢字有直接的對應關系,且不得大于相應的漢字。 (四)“不適宜人群”的字體應略大于“適宜人群”字體。 (五)生產企業名稱、地址的標注應當與保健食品生產許可證載明的企業名稱、地址一致。委托生產的保健食品,應當分別標注委托企業、受委托企業的名稱和地址及受委托企業的生產許可證證號;生產企業注冊地和生產(辦公地)不在同一地址的,應分別標注。 (六)包裝最大表面面積大于35cm2時,標注內容的文字、符號、數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 (七)保質期若標注到日,應當為起算日期對應年月日的前一天;若標注到月,應當為起算月份對應年月的前一月。 (八)聯系方式除標注郵政地址、郵編外,還應標注以下至少一項內容:電話、傳真、銷售熱線、網絡聯系方式等。 第十一條非獨立銷售包裝,其標簽至少應當標注產品名稱、規格、生產日期或批號、保質期。 用于運輸、貯藏的外包裝,其標簽至少應當標注保健食品標志或“保健食品”字樣、產品名稱、批準文號、規格、貯藏方法、生產日期或產品批號、保質期、生產企業。 第十二條 營養素補充劑產品還應當在產品名稱后標注“營養素補充劑”字樣,并在標簽及說明書保健功能項中注明“補充某某營養素”,除此之外不得聲稱特定保健功能。 第十三條 本規定未作規定的,應當遵守其他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 本規定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 年 月 日起實行。原《保健食品標識規定》及其附件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