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通用衛生要求
(1996年7月18日衛監發[1996]38號發布)
根據《食品衛生法》、《保健食品管理辦法》特制定本要求。
保健食品應符合以下衛生要求:
1.技術要求
1.1原料要求 原料質量應符合有關標準要求
1.2感官要求 具有產品應有的色澤、氣味、組織形態、不得有異味、雜質或腐敗變質。
1.3衛生要求
1.3.1理化指標(見表1)
表1 理化指標(mg/kg)
項 目 指 標
飲 液 固體飲料* 膠 囊*
鉛(以Pb計,mg/kg)
砷(以As計,mg/kg)
汞(以Hg計,mg/kg)≤0.5
≤0.3
—≤0.5(≤2.0)
≤0.3(≤1.0)
—(≤0.3) ≤1.5(≤2.0)
≤1.0
—≤0.3)
食品添加劑 按GB2760—96執行
其他污染物 以原料或產品按有關食品衛生標準執行
注:*1)括號內是以藻類、茶類為原料的固體飲料和膠囊衛生標準。
2)供兒童、孕產婦類食品不得檢出激素類物質。
1.3.2微生物指標(見表2)
表2 微生物指標
食 品 種 類指 標
菌落總數
(cfu/g.mL)大腸菌群
MPN(100g.mL)霉菌
(cfu/g.mL)酵母
(cfu/g.mL)致病菌
液態食品
蛋白質含量≥1.0%
蛋白質含量<1.0%≤1000
≤100≤40
≤6≤10
≤10≤10
≤10不得檢出
不得檢出
固體或半固體食品
蛋白質含量≥4.0%≤30000≤90≤25≤25不得檢出
蛋白質含量<4.0%≤1000≤40≤25≤25不得檢出
罐頭食品符合罐頭食品商業無菌要求
1.4保健功能要求
1.4.1產品的保健功能應與衛生部指定實驗室的功能評價結果相一致。
1.4.2已確定功能成分及其含量的保健食品,產品的功效成分及含量應與其評價結果相一致。
2.標識要求
應符合《保健食品標識的規定》的要求。
3.檢驗方法
3.1理化衛生指標按GB5009執行
3.2微生物指標按GB4789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