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工作的公告》(總局2010年第137號公告)
發布時間:2010/12/13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工作的公告》(總局2010年第137號公告) |
.h1 { FONT-WEIGHT: bold; 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FONT-SIZE: 22pt; MARGIN: 17pt 0cm 16.5pt; LINE-HEIGHT: 240%; TEXT-ALIGN: justify } .h2 { FONT-WEIGHT: bold; 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FONT-SIZE: 16pt; MARGIN: 13pt 0cm; LINE-HEIGHT: 173%; TEXT-ALIGN: justify } .h3 { FONT-WEIGHT: bold; 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FONT-SIZE: 16pt; MARGIN: 13pt 0cm; LINE-HEIGHT: 173%; TEXT-ALIGN: justify } DIV.union { FONT-SIZE: 14px; LINE-HEIGHT: 18px } DIV.union TD { FONT-SIZE: 14px; LINE-HEIGHT: 18px } 第137號 關于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工作的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國家對食品添加劑實行生產許可制度。為全面貫徹執行法律規定,進一步加強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的監督管理,現將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工作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企業生產食品添加劑(包括食品用香精),應依法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證》后方能生產、銷售和使用。 二、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的申請和審批,應當嚴格按照衛生部等九部(局)《關于加強食品添加劑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衛監督發[2009]89號)、《食品添加劑生產監督管理規定》(國家質檢總局令第127號)和《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審查通則》(國家質檢總局公告[2010]第81號)的規定執行。 三、已被注銷《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書》的香料香精生產企業,如生產食品用香料香精產品的,應當按照上述規定申請辦理《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證書》。 各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生產許可審查工作中,應嚴格執行上述規定。對于符合規定條件的企業,可直接予以換證;對于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企業,不予生產許可。 換證工作應當于2011年3月1日前完成。自2011年3月1日起,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全國范圍內查處生產、使用未獲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證產品的行為。 四、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加強對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的監督檢查和產品抽樣檢驗。發現企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產品有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衛生部制定或指定標準的,一律依法責令企業停止生產,封存庫存問題產品,召回已銷售的問題產品,并依法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五、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適時關注衛生部網站(www.moh.gov.cn)關于食品添加劑標準制訂或指定進展情況。食品添加劑標準一經衛生部制訂或指定,應當及時受理企業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申請。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