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開展葡萄酒和白酒質量安全專項整治的緊急通知
發布時間:2011/01/06
關于開展葡萄酒和白酒質量安全專項整治的緊急通知 |
食藥監電[2010]19號 |
2010年12月31日 發布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北京市衛生局、福建省衛生廳: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關于開展葡萄酒和白酒質量安全專項整治的要求,全力做好餐飲服務環節葡萄酒和白酒質量安全專項整治,確保廣大人民群眾飲食安全?,F就有關事項緊急通知如下: 一、強化組織領導,迅速采取行動 各級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充分認識開展餐飲服務環節葡萄酒和白酒質量安全整治工作的重要性,以對廣大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高度負責的態度,迅速組織開展餐飲服務環節葡萄酒和白酒質量安全專項整治工作,進一步規范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秩序。各地要緊密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切實可行的實施方案,明確工作目標、具體任務和工作要求,確保整治工作深入、扎實開展,取得顯著成效。 二、強化采購管理,嚴防非法流入 各級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對各類餐飲服務單位,尤其是小餐飲店、酒吧等單位采購和銷售、使用葡萄酒和白酒情況進行全面監督檢查,嚴查餐飲服務單位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嚴格執行索證索票和進貨查驗制度落實情況,嚴防餐飲服務單位采購、銷售和使用來源不明、超過保質期限以及假冒偽劣的葡萄酒和白酒。 三、強化部門溝通,嚴格信息報送 各級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與衛生、質檢、工商、商務部門保持密切聯系,在監督檢查中發現涉及其他環節的違法違規線索的,要及時向當地政府和上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告,并向相關部門通報信息;對其他部門通報的信息線索,要立即組織查處。各地要暢通信息報送渠道,確保信息報送及時、準確,重要信息要隨時報送。對瞞報、遲報和謊報信息的,要依法依紀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四、強化監督檢查,嚴懲違法行為 各地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及時部署各類餐飲服務單位全面開展自查,督促餐飲服務單位落實第一責任人的各項要求,并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認真開展監督檢查。檢查中發現餐飲服務單位采購、銷售或者使用的葡萄酒和白酒來源不明或者超過保質期限,或者采購、銷售和使用假冒偽劣葡萄酒和白酒的,嚴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條和第八十五條、《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第五條、《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和第三十九條等規定,視情形給予警告、罰款、沒收物品、沒收違法所得、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等處罰。涉嫌犯罪的,要及時移送司法部門。 2011年元旦、春節臨近,各級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統一部署和要求,認真做好節日期間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嚴格落實餐飲服務食品安全責任,進一步加大監督檢查力度,積極完善監管長效機制,嚴防食品安全事故發生,確保廣大人民群眾飲食安全。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辦公室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