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關于限制以甘草、麻黃草、蓯蓉和雪蓮及其產品為原料生產保健食品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0年06月04日
(2001年6月衛法監發[2001]188號發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中國預防醫學科學院:
為保護野生甘草、麻黃草、蓯蓉和雪蓮等固沙植物,根據《國務院關于禁止采集和銷售發菜制止濫挖甘草和麻黃草有關問題的通知》,對以甘草、麻黃草、蓯蓉和雪蓮及其產品為原料生產保健食品,特作如下規定:
一、禁止使用野生甘草、麻黃草、蓯蓉和雪蓮及其產品作為保健食品成份。
二、使用人工栽培的甘草、麻黃草、蓯蓉和雪蓮及其產品作為保健食品成份的,應提供原料來源、購銷合同以及原料供應商出具的收購許可證(復印件)。
三、對于本通知下發前已獲批準的以甘草、麻黃草、蓯蓉和雪蓮及其產品為原料生產的保健食品,生產商應自行清理;對于變更原料的,應于2001年12月31日前向我部備案,并提供相應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