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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規

江西名牌產品認定和保護辦法

發布時間:2011年09月22日

江西名牌產品認定和保護辦法
來源:
江西質監網
類別:
地方規章、規范性文件
發布時間:
2011-03-14
  
 

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西名牌產品認定和保護辦法的通知

贛府廳發〔2011〕4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江西名牌產品認定和保護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O一一年一月十日



江西名牌產品認定和保護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進名牌發展戰略,加強對江西名牌產品的培育、管理和保護,規范名牌產品的認定工作,提高產品質量,鼓勵企業自主創新,增強產品市場競爭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江西名牌產品的認定、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江西名牌產品,是指在本省境內生產,質量水平、市場占有率、用戶滿意度和知名度居本省同類產品前列的產品。
  第三條  江西名牌產品的認定,堅持企業自愿申請,優勝劣汰,科學公正、公開公平,不搞終身制,不向企業收費,不增加企業負擔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可對獲得江西名牌產品稱號的單位和有突出貢獻的人員,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省質量振興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實施江西名牌產品的認定和保護工作。
  省質量振興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省質量振興辦”)設在省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江西名牌產品的培育、宣傳及省質量振興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按照法定職責負責江西名牌產品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江西名牌產品發展規劃、年度認定計劃、認定工作規范與評價通則,由省質量振興辦負責擬制,經省質量振興領導小組審定后公布實施。
  第七條  省質量振興辦每年根據工作需要,聘請有關方面專家組成若干行業評審組。各行業評審組在省質量振興辦的組織下,根據江西名牌產品評價通則和產品類別分別提出江西名牌產品評價細則和方案,進行具體評價工作。評價工作結束后,各行業評審組自動解散。
  第八條  各設區市質量振興領導小組辦公室在本行政區域內負責江西名牌產品的申報、推薦工作。

第三章 申請條件

  第九條 申請認定江西名牌產品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哂歇毩⒌姆ㄈ速Y格。
 ?。ǘ┚哂邢冗M可靠的生產條件和技術裝備,技術創新和產品開發能力居本省同類行業前列。
 ?。ㄈ┩ㄟ^質量管理體系和其他相關管理體系認證。
 ?。ㄋ模┚哂型晟频姆阵w系。
    (五)符合國家安全生產、環保和節能減排要求。
  第十條 申請認定江西名牌產品的產品,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哂泻戏ǖ膰鴥茸陨虡?。
 ?。ǘ┓蠂耶a業政策要求。
 ?。ㄈ┊a品按照標準組織生產,產品質量達到國內先進水平,具有良好的質量信譽,用戶滿意度高。
 ?。ㄋ模┦袌稣加新?、品牌知名度、年銷售額、實現利稅、工業成本費用利潤率、總資產貢獻率居省內同類產品前列。
 ?。ㄎ澹┚哂薪鱾鹘y特色的工藝產品,其生產工藝、裝備水平先進,產品具有良好的發展前景。
  第十一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認定江西名牌產品:
 ?。ㄒ唬┢髽I生產經營行為須經行政許可而未取得許可的。
 ?。ǘ┊a品列入國家強制認證范圍而未取得認證的。
 ?。ㄈ┙陜绕髽I生產經營活動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保責任事故和其他重大違法行為的。
 ?。ㄋ模┙陜犬a品經質量監督抽查或者檢驗檢疫不合格的。
 ?。ㄎ澹┯衅渌麌乐剡`反法律法規行為的。
  使用境外商標的,也不得申請認定江西名牌產品。

第四章 認定指標

  第十二條  建立以市場評價、質量評價、效益評價、發展評價和社會責任評價為主要評價內容的評價指標體系。
  第十三條  市場評價主要對申報產品的市場占有水平、出口創匯水平和用戶滿意水平等進行評價;質量評價主要對申報產品的實物質量水平、產品獲獎情況及申報企業的質量管理體系等進行評價;效益評價主要對申報企業的工業成本費用利潤水平、總資產貢獻水平、全員勞動生產率及申報產品的銷售率等進行評價;發展評價主要對申報產品及其企業的技術開發水平等進行評價;社會責任評價主要對申報企業實繳利稅、節能減排、履行社會責任等進行評價。評價指標向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和核心技術的產品適當傾斜。

第五章 認定程序

  第十四條  江西名牌產品認定工作每年進行一次。企業在自愿的基礎上,向所在地設區市質量振興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交申請書及相關資料。
  第十五條  各設區市質量振興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企業申請認定江西名牌產品的申請書及相關資料進行核實,形成推薦意見。同意推薦的,應當將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報送省質量振興辦;不同意推薦的,應當將申請書及相關資料退回申請人并書面告知理由。
  第十六條  省質量振興辦收到申請認定江西名牌產品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后,根據本辦法規定的申請認定條件進行資料審查,資料審查合格的,組織行業評審、現場評審和市場測評;資料審查不合格的,應當將申請書及相關資料退回申請人并書面告知理由。
  第十七條  由同行業專家、企業、消費者代表組成的行業評審組,按照評審通則和評審細則對申報產品進行行業評審,形成行業評審報告。
  第十八條  省質量振興辦根據行業評審意見、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等情況,確定需要進行現場評審的企業名單,組織專家開展現場評審。專家名單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
  江西名牌產品的現場評審,應當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對申請認定江西名牌產品的申請人和產品所具備的條件進行現場審核評價,并提出現場評審報告。
  第十九條 江西名牌產品的市場測評,由省質量振興辦委托中介機構進行。
  中介機構進行市場測評,應當采用科學、通行的方法,對產品質量信譽度、用戶滿意度、市場占有率、品牌知名度進行調查和評價,并向省質量振興辦提交市場測評報告。
  省質量振興辦應當將市場測評結果反饋給申請人。
  第二十條  省質量振興辦應當依據申請認定江西名牌產品的行業評審報告、現場評審報告和市場測評報告形成綜合材料,分別征求相關部門或者行業管理機構的意見后,擬定江西名牌產品初選名單及其說明,提交省質量振興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處長會議審議,形成初選名單。對未能進入初選名單的,省質量振興辦退回申請材料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一條  省質量振興辦應當通過新聞媒體對江西名牌產品初選名單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10天。
  第二十二條  省質量振興辦應當對江西名牌產品初選名單公示情況進行收集整理,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省質量振興領導小組審查,確定年度江西名牌產品名單,并由省質量振興辦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三條  省質量振興領導小組認定的江西名牌產品,由省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江西名牌產品”證書和獎牌。

第六章  證書和標志

  第二十四條  “江西名牌產品”證書的有效期為三年。需要繼續申請認定江西名牌產品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重新申請認定。
  獲得“江西名牌產品”證書的產品,可以使用江西名牌產品標志。
  第二十五條  江西名牌產品標志是質量標志。江西名牌產品標志適用于獲得江西名牌產品稱號的產品。在有效期內,企業可以在獲得江西名牌產品稱號的產品及其包裝、裝潢、說明書、廣告宣傳以及有關材料中使用統一規定的江西名牌產品標志,并注明有效期。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  江西名牌產品證書及標志由省質量振興辦統一制作。江西名牌產品生產企業可根據實際情況使用江西名牌產品標志,圖形必須準確,可按比例放大或縮小,但不得更改圖形的比例關系和色相。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江西名牌產品認定和保護工作的領導,組織、協調、督促有關部門落實保護和監督措施,做好對江西名牌產品的保護、指導、咨詢、協調、服務和監督工作。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發展和改革、綜合經濟管理、財政、質量技術監督、農業、工商、商務、旅游等相關部門,應當按照法定職責采取措施,對江西名牌產品予以鼓勵和保護。
  第二十九條 江西名牌產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質量振興辦應當撤銷其江西名牌產品證書:
 ?。ㄒ唬┥暾埲颂峁┨摷僮C明材料騙取江西名牌產品證書的。
 ?。ǘ┊a品質量下降,不具備原認定條件的。
 ?。ㄈ┥a企業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保事故的。
 ?。ㄋ模诫s、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和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
 ?。ㄎ澹┓?、法規、規章規定應予撤銷的其他情形。
  具有前款第(一)項行為的企業,3年內不得申請認定江西名牌產品。
  第三十條 禁止下列損害江西名牌產品形象的行為:
 ?。ㄒ唬﹤卧?、冒用、轉讓江西名牌產品證書、標志。
 ?。ǘU大江西名牌產品證書、標志使用范圍。
 ?。ㄈ┙髅飘a品超過有效期繼續使用其證書、標志。
 ?。ㄋ模┙髅飘a品被撤銷證書后繼續使用其證書、標志。
 ?。ㄎ澹┰綑嗷蛘咦兿嚅_展江西名牌產品認定活動。
 ?。┓?、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具有前款第(一)項行為的企業,3年內不得申請認定江西名牌產品。
  違反第一款(一)至(四)項中任一項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一條 省質量振興領導小組、省質量振興辦和相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凑毡巨k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認定活動。
 ?。ǘ樯暾埲吮J厣虡I秘密。
 ?。ㄈ┎坏孟蛏暾埲怂饕?(收受)禮品、禮金、有價證券或者接受宴請、饋贈。
 ?。ㄋ模┓?、法規、規章規定遵守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二條  省質量振興領導小組、省質量振興辦和相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質量振興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省服務行業實施江西名牌的認定和保護,適用本辦法有關規定。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

江西名牌產品認定工作規范

  1.適用范圍
  本規范適用于江西名牌產品認定工作中的組織申報、資料審查、行業評審、現場評審、部門評審、會議審議、社會評議、會議審定、公告表彰等工作。
  2.工作程序
   2.1江西名牌產品認定工作每年進行一次。3月,各設區市質量振興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企業申報;4月,省質量振興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省質量振興辦”)進行資料審查;5-8月,省質量振興辦組織評價;9月,省質量振興領導小組公布評價結果。
   2.2各設區市質量振興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本轄區內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提交申請書及相關資料申請認定江西名牌產品。
   2.3省質量振興辦收到各地上報的申請認定江西名牌產品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后,根據《江西名牌產品認定和保護辦法》規定的申請認定條件進行資料審查,資料審查合格的,組織行業評審和現場評審;資料審查不合格的,將申請書及相關資料退回申請人并書面告知理由。
   2.4行業評審組按照評價通則和評價細則對申報產品進行行業評審,形成行業評審報告。
   2.5省質量振興辦根據行業評審意見、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等情況,確定需要進行現場評審的企業名單,組織專家開展現場評審,即對申請認定江西名牌產品的申請人和產品所具備的條件進行審核評價,并提出現場評審報告。
   2.6省質量振興辦依據申請認定江西名牌產品的行業評審報告和現場評審報告形成綜合材料,分別函送省質量振興領導小組成員單位進行部門評審,征求意見。同時,委托有關行業協會開展用戶(顧客)滿意度(率)測評、收集申報產品售后服務意見。
   2.7省質量振興辦綜合行業評審、現場評審和部門評審意見,擬定江西名牌產品初選名單及其說明,提交省質量振興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處長會議及省質量振興領導小組辦公室會議審議,形成初選名單。對未能進入初選名單的,省質量振興辦退回申請材料并書面說明理由。
   2.8省質量振興辦通過新聞媒體對江西名牌產品初選名單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10天。
   2.9省質量振興辦對江西名牌產品初選名單公示情況進行收集整理,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省質量振興領導小組審查,確定年度江西名牌產品名單,并由省質量振興辦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告。
   2.10省質量振興領導小組認定的江西名牌產品,由省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江西名牌產品”證書和獎牌。
  3.組織申報
   3.1組織申報系各設區市質量振興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省質量振興辦提出的年度認定江西名牌產品的要求,組織本轄區內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提交申請書及相關資料。
   3.2每年3月,企業在自愿的基礎上填寫《江西名牌產品申請表》、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并按規定日期報企業所在地設區市質量振興領導小組辦公室。
   3.3各設區市質量振興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企業申請認定江西名牌產品的申請書及相關資料進行核實,形成推薦意見。同意推薦的,應當將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報送省質量振興辦;不同意推薦的,應當將申請書及相關資料退回申請人并書面告知理由。
  4.資料審查
   4.1 資料審查是對企業的申報資格、申請書及其證明材料的符合性、完整性、真實性的審查,包括申報材料審查、資格審查、證明材料的審查等。
    4.1.1申報材料審查指紙質材料、電子材料是否符合申報要求,內容是否完整。
    4.1.2資格審查指企業生產經營規模、行政許可、產品質量、注冊商標、產業政策、節能減排等方面是否滿足要求。
    4.1.3證明材料審查指有關單位出具證明原件是否齊全完整、真實有效。
   4.2 資料審查由省質量振興辦負責組織實施。
   4.3資料審查完成后,審查人填寫《申請認定江西名牌產品資料審查表》,并提出明確處理意見,報省質量振興辦負責人審核。
   4.4省質量振興辦對資料審查合格企業的主要經濟指標在江西質監網站(www.jxzj.gov.cn)進行公示,接受社會和同行業的監督。同時對公示投訴意見進行核查。對資料審查和經核查符合申報要求的產品及其生產企業,組織行業評審和現場評審;對不符合申報要求的,省質量振興辦形成書面意見反饋設區市質量振興領導小組辦公室,同時取消該產品的申報資格。
  5.行業評審
   5.1行業評審系行業專家和企業代表根據當年《江西名牌產品評價通則》以及本行業評價細則,對申報產品的市場、質量、效益、發展、社會責任等作出定量評價。
   5.2省質量振興辦根據當年名牌產品申報情況,從專家庫中抽取行業專家,組成若干行業評審組,任命評審組長。
   5.3 行業評審組根據當年《江西名牌產品評價通則》,制定本行業名牌產品評價細則,負責對申請認定江西名牌產品及其生產企業實施行業評審,實行組長負責制。
    5.3.1對于評價目錄申報比較集中的產品,召開同行業企業評審答辯會,邀請申報企業派代表參加答辯。答辯會按《江西名牌產品同行業企業評審答辯會規程》舉行。
    5.3.2對于評價目錄申報比較零散的產品,同行業企業評審采取發信函征求意見的方式。申報企業根據本評價目錄下各產品的網上申報情況,結合自己對其他申報企業有關情況的了解,填寫《江西名牌產品同行業企業評價表》,反饋給省質量振興辦。
   5.4行業評審組完成《江西名牌產品評價確認計分表》的計分、簽字,形成行業評審報告,報省質量振興辦。
  6.現場評審
   6.1現場評審系現場評審組受省質量振興辦委托,根據《江西名牌產品認定和保護辦法》的規定,對申請認定江西名牌產品的申請人和產品所具備的條件所進行的現場審核評價活動。
   6.2省質量振興辦根據行業評審意見、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等情況,確定需進行現場評審的企業名單,組成若干現場評審組,任命評審組長。
   6.3省質量振興辦確定現場評審的日程安排,制定評審計劃,并提前通知企業和企業所在地設區市質量振興領導小組辦公室。
   6.4現場評審活動應覆蓋企業生產條件中有關申請認定江西名牌產品的全部要求,包括企業申報材料驗證、申報產品生產現場管理評審等。
   6.5現場評審按《申請認定江西名牌產品企業現場評審記錄表》進行,并做好記錄。評審組長應確保評審活動符合評審計劃的要求,形成現場評審報告,報省質量振興辦。
   6.6對不接受或不配合現場評審的申請人,省質量振興辦按申請人放棄申請處理。
  7.部門評審
   7.1省質量振興辦匯總行業評審和現場評審符合要求的企業材料,分別函送省質量振興領導小組成員單位進行部門評審,征求意見。
    7.1.1省統計部門負責審核申報企業及產品的銷售量和銷售額。
    7.1.2省工業與信息化管理部門負責審核申報產品(工業)執行產業政策情況,并對申報企業生產工藝、技術水平、節能減排、全員勞動生產率、萬元產值綜合能耗等進行評價。
    7.1.3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審核申報企業生產經營資格和產品注冊商標使用情況。
    7.1.4省稅務部門負責審核申報企業、產品實繳稅額。
    7.1.5省環保部門負責核查企業環境保護情況,并進行評價。
    7.1.6省質監部門負責核查企業生產許可、質量信用、社會責任、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及建立質量、標準、計量管理體系情況。
    7.1.7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負責核實申報產品近三年來出口質量及出口檢驗合格情況,并根據國外市場的反映進行評價。
    7.1.8省科技部門負責核查申報企業技術開發能力和產品科技水平。
    7.1.9省農業管理部門負責核查申報農產品質量安全、經營規模情況,并對申報企業經濟效益和生產工藝、技術水平進行評價。
    7.1.10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核查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等有關企業生產、管理情況。
    7.1.11省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負責核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情況。
    7.1.12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和協會協助提供申報產品在全省同行業和同類產品中的排位。
   7.2 省質量振興辦根據行業評審、現場評審及部門評審意見,擬定江西名牌產品初選名單及其說明,提交省質量振興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處長會議審議。
  8.會議審議
   8.1 省質量振興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處長會議負責對擬定的江西名牌產品初選名單及有關情況進行審議。會議采取表決方式,表決產生江西名牌產品初選名單。
   8.2參加表決的處長應超過省質量振興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數的2/3,對列入初選名單的江西名牌產品,必須有到會處長2/3以上贊成。
   8.3每位處長平等享有表決權,對每個產品只有一次投票權。
   8.4會議按行業分類依次對建議的江西名牌產品進行介紹、討論、投票、計票、表決。
   8.5會議議程
    8.5.1行業專家或省質量振興辦負責人通過書面、幻燈等形式,分別介紹擬列入初選名單的江西名牌產品生產企業廠容廠貌、生產經營、產品質量、質量誠信、社會責任及資料審查、行業評審、部門評審、現場核查等情況。
    8.5.2參加會議的處長對有關情況進行討論、質詢。
    8.5.3有關人員對質詢問題進行解答。
    8.5.4會議無記名投票表決。
    8.5.5當場計票,形成江西名牌產品初選名單。
    8.5.6參加會議的處長對江西名牌產品初選名單進行簽字確認。
  9.社會評議
   9.1省質量振興辦通過新聞媒體對江西名牌產品初選名單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10天。
   9.2 有關行業協會負責對申報企業的質量管理狀況、質量管理水平和申報產品用戶滿意度(率)、售后服務等情況進行評價。
  10.會議再審議
   10.1 省質量振興領導小組辦公室會議,負責對省質量振興辦收集整理的江西名牌產品初選名單公示情況的處理意見進行討論、分析。
   10.2 確定上報省質量振興領導小組會議的江西名牌產品名單。
  11.會議審定
   11.1 省質量振興領導小組會議負責對省質量振興辦上報的江西名牌產品名單進行審定。
   11.2會議議程
    11.2.1省質量振興辦負責人向會議代表匯報江西名牌產品公示期間征求的社會意見及調查核實的情況。
    11.2.2會議代表對有關情況進行討論、質詢。
    11.2.3有關人員對質詢問題進行解答。
    11.2.4決定江西名牌產品名單。
    11.2.5會議代表對江西名牌產品名單進行簽字確認。
  12.公告表彰
   12.1 省質量振興辦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告江西名牌產品名單。
   12.2 省質量振興領導小組認定的江西名牌產品,由省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江西名牌產品”證書和獎牌
  13.附則
   13.1 江西名牌產品原則上質量經濟指標應居全省同行業同類產品前五位,可適當照顧具有地方特色的產品,但應控制在江西名牌產品數的10%以內。
   13.2參與認定工作的有關各方和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其他相關規定,嚴格按照《江西名牌產品認定和保護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實施評審活動。必須為申請人保守商業秘密。不得向申請人索要 (收受)禮品、禮金、有價證券或者接受宴請、饋贈。
   13.3有關工作人員在評審工作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干擾評審工作,導致評價不公正的,依照有關規定,由相關單位作出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13.4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江西名牌產品認定過程中存在違規問題的,可以向省質量振興領導小組或省質量振興辦提出申訴和舉報。申訴人、舉報人應當提供書面材料,表明真實身份,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
   13.5本規范及名牌認定過程中的有關表格、操作規程等由省質量振興辦負責制訂。
   13.6本規范自2011年3月1日起實施。
   13.7本規范由省質量振興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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