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口化妝品標簽審核操作規程
發布時間:2010年06月04日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發布)
一、受理(一)受理機構:各檢驗檢疫機構或國家質檢總局。
(二)受理機構審查下列申請材料:
1.《進出口化妝品標簽審核申請書》。
2.生產商或經銷商、代理商的營業執照。
3.化妝品標簽樣張6份。
4.產品成分表。
5.具有特殊功效的產品需提供官方的或公證的證明材料。
6.進口化妝品標簽加審:經公正的化妝品在生產國(地區)官方允許銷售的證明文件或原產地證明。
出口化妝品標簽加審:出口企業衛生許可證。
7、所有申請材料均需加蓋申請單位公章。所有外文內容均需翻譯成中文。
除化妝品標簽樣張以外的申請材料使用A4紙張裝訂成2套,受理機構和國家質檢總局各持1套。
用于申請材料的化妝品標簽樣張:每1套申請材料附1份銷售包裝,如為裸體包裝產品,須是反映產品外觀、字跡清晰的彩色照片或彩色掃描圖像。加貼中文標簽的進口化妝品,還需在每套材料中提供1份原包裝、內置說明書及其二者的全部中文翻譯。
用于制作證書的化妝品標簽樣張:4份反映產品銷售包裝外觀、字跡清晰的7寸彩色照片或彩色掃描圖像,將其置于A4規格紙張上(建議另附中文標簽于紙張空白處),右上角注明審核申請書編號。制作證書用標簽樣張附于上報國家質檢總局的材料中。
(三)告知。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場告知,或在5個工作日內開具《進出口化妝品標簽審核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見附件1),1次告知申請人須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四)受理。
受理機構根據申請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齊全、標簽形式是否符合要求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
1.決定受理
(1)受理機構編制填寫申請書編號,申請書編號由13位數字組成:第1位進口為0,出口為1;第2至5位為國家局統一局代碼;第6至9位為年月數字;第10至13位為序號。每年重新編制。
(2)受理機構向申請人出具加蓋受理機構專用章和注明日期的《進出口化妝品標簽審核受理決定書》(見附件2)及《化妝品標簽審核送樣通知單》(見附件3),并制作審查記錄。
(3)申請人按《進出口化妝品標簽審核受理決定書》上指定的賬號交納化妝品標簽審核費。申請人將銀行匯款憑證復印兩份,一份復印件上注明開具發票的抬頭、通信地址、郵編、聯系人及電話,將該復印件交受理機構。另一份復印件留待領取行政許可決定時使用。中國檢驗檢疫科學研究院開具發票。
(4)申請人按《化妝品標簽審核送樣通知單》上指定的內容,辦理相關事宜。
(5)申請人憑《進出口化妝品標簽審核受理決定書》及審核費匯款憑證復印件領取行政許可決定。
2.決定不予受理
受理機構對不予受理的申請出具加蓋受理機構專用章和注明日期的《進出口化妝品標簽審核不予受理決定書》(見附件4)。
(五)上報。
1.上報材料按以下順序裝訂:
(1)審查記錄。
(2)申請書。
(3)其他材料。
(4)標簽樣張。
2.申請材料的電子化處理
受理機構按國家局的電子化管理程序制作電子版本。
3.在7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材料及電子版本通過特快專遞送達國家質檢總局。
二、審核
國家質檢總局根據規定,對申請材料、審查意見和檢測結果進行審核,在13個工作日內做出準予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決定。對準予許可的,制作《進出口化妝品標簽審核證書》;不予許可的,制作《進出口化妝品標簽審核不合格通知單》。(樣品檢測28個工作日不在審核時間內)
國家質檢總局不得要求申請人重復提供申請材料。
三、頒發證書或下發不合格通知單
(一)國家質檢總局在7個工作日內將《進出口化妝品標簽審核證書》或《進出口化妝品標簽審核不合格通知單》下發受理機構。受理機構在3個工作日內頒發上述單證。要求申請人填寫《進出口化妝品標簽審核結果證單領取回執》(見附件5)。
(二)下發《進出口化妝品標簽審核不合格通知單》后,該審核流程結束。如再提出申請,則進入一個新的申請、審核流程,需重新提交申請材料,上繳相應審核費用,重新編制申請書編號,并在上報時將原《進出口化妝品標簽審核不合格通知單》放在申請材料中銀行匯款憑證復印件的后面。
四、公示
(一)受理機構在受理辦公場所公示由國家局統一印制的化妝品標簽審核的相關事項(見附件6)。
(二)審核結果在質檢總局的網站上公示。
附件
附件1:進出口化妝品標簽審核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
附件2:進出口化妝品標簽審核申請受理決定書
附件3:化妝品標簽審核檢測送樣通知單
附件4:進出口化妝品標簽審核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附件5:進出口化妝品標簽審核結果證單領取回執
附件6:進出口化妝品標簽審核公示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