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規范化妝品命名,禁用暗示醫療效果等詞語
發布時間:2011年10月25日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規范化妝品命名,禁用暗示醫療效果等詞語
發布時間 :2010年02月10日
為適應當前化妝品行政許可管理工作需要,加強對化妝品命名工作的指導,保證化妝品命名科學、規范,保護消費者權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依據《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組織制定了《化妝品命名規定》、《化妝品命名指南》。
《化妝品命名規定》明確規定,化妝品命名不得誤導、欺騙消費者,禁止使用醫療術語、明示或暗示醫療作用和效果的詞語。虛假、夸大和絕對化的詞語,醫學名人的姓名,消費者不易理解的詞語及地方方言,庸俗或帶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詞語,已經批準的藥品名都不得用于化妝品命名。
為切實做好《化妝品命名規定》和《化妝品命名指南》實施工作,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同時下發了《關于實施<化妝品命名規定>及<化妝品命名指南>有關問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