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辦公廳關于《復配食品添加劑通則》有關問題的復函
衛辦監督函〔2011〕1084號
質檢總局辦公廳:
你廳《關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復配食品添加劑通則〉有關問題的函》(質檢辦食監函〔2011〕860號)收悉。經研究,現就《復配食品添加劑通則》(GB26687-2011,以下簡稱《通則》)有關問題函復如下:
一、關于復配食品添加劑的輔料?!锻▌t》2.1項中允許用于復配食品添加劑的輔料,應當符合《通則》4.1.4的規定,即符合有關食品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以及有關部門公告等要求。
二、關于復配食品添加劑生產過程要求?!锻▌t》4.1.5項規定復配食品添加劑在生產過程中不應發生化學反應,不應產生新的化合物。復配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應當嚴格執行標準規定,確保生產復配食品添加劑經物理混勻,不產生新的化合物。
三、關于復配食品添加劑生產管理制度?!锻▌t》4.1.6項中規定生產企業應制定復配食品添加劑的生產管理制度,生產管理制度內容包括各種食品添加劑含量及檢驗方法,即各單一品種食品添加劑質量規格和檢驗方法,以及在復配食品添加劑的含量或比例。有關質量規格和檢測方法應當符合食品添加劑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指定標準或有關行業標準的規定。
四、關于有害物質控制?!锻▌t》4.1.4規定了各種食品添加劑和輔料應當符合相應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相關標準,同時按照加強復配食品添加劑管理的要求,在《通則》4.3中將鉛、砷列為有害物質加以控制。如果在各種食品添加劑和輔料的標準中均規定了鉛、砷等有害物質限量,應當以加權計算方法,由生產企業制定有害物質的限量并進行控制。如果各種食品添加劑和輔料的標準中鉛、砷指標不統一(即參與復配的部分單一品種規定了鉛、砷的情況),無法采用加權計算的,則按照《通則》4.3.2執行。
五、關于致病性微生物控制?!锻▌t》4.1.4規定了各種食品添加劑和輔料應當符合相應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相關標準,標準中的菌落總數、大腸菌群、霉菌和酵母為指示性微生物,不屬于致病菌。如參與復配的單一品種食品添加劑和食品原料標準中沒有致病菌要求的,復配食品添加劑終產品可不檢測致病菌;如參與復配的單一品種食品添加劑和食品原料標準中有致病菌要求并規定具體指標的,復配食品添加劑終產品應按相應的致病菌規定執行。
專此函復。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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