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關于修改《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實施細則》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0年06月04日
(衛監督發[2005]19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衛生部衛生監督中心、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有關單位:為了加大化妝品衛生監督力度,提高執法效率,對《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實施細則》作出如下修改:一、將《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實施細則》第四十九條修改為:《條例》中規定沒收的產品,由衛生行政部門監督銷毀。二、將《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實施細則》第五十條修改為:吊銷《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撤銷批準文號由原批準機關批準。
本通知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衛 生 部
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二○○五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