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關于印發《國際化妝品原料標準中文名稱目錄》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0年06月04日
(衛監督發[2007]26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衛生部衛生監督中心,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對化妝品原料的監督管理,促進我國化妝品原料命名的規范化,我部對《化妝品原料字典》(美國化妝品盥洗用品及香水協會2004年出版)所收錄原料的國際化妝品原料名稱(INCI名稱)進行翻譯,完成了《國際化妝品原料標準中文名稱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現印發給你們,并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生產企業在化妝品標簽說明書上進行化妝品全成分標識時,凡標識目錄中已有的成分,必須使用《目錄》中規定的標準中文名稱。
二、從2008年1月1日起,生產企業在申報化妝品衛生許可和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時,申報材料中涉及化妝品原料名稱時,凡屬于目錄中已有的成分,除原有要求外,還應提供《目錄》中規定的標準中文名稱。
三、我部未對《目錄》中收錄的原料進行衛生安全評價,生產企業應嚴格按照相關法規和衛生規范的規定使用原料,并對所用原料衛生安全性負責。對于《目錄》中收錄的和未收錄的化妝品新原料,必須按照《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的規定經批準后方可被使用。對于未收錄的新原料,我部將在其通過衛生許可時給予標準中文名稱。
四、我部將對《目錄》中尚未收錄的原料組織進行命名,及時增補進《目錄》。
衛 生 部
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