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食品安全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征求《江西省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
舉報處理和獎勵辦法》意見的函
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食品生產經營領域違法行為進行舉報,及時發現、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隱患,嚴厲打擊食品安全犯罪活動,根據《食品安全法》和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建立食品安全有獎舉報制度的指導意見,省食品安全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起草了《江西省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舉報處理和獎勵辦法》。現公開征求意見,截止時間為2012年3月20日,請將意見反饋至我辦。
電話:86396331,傳真:86262205
電子郵箱:sqh216@163.com
附件:江西省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舉報處理和獎勵辦法
二0一二年三月七日
江西省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
舉報處理和獎勵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舉報人)對食品生產經營領域違法行為進行舉報,及時發現、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隱患,嚴厲打擊食品安全犯罪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和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建立食品安全有獎舉報制度的指導意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食品安全范圍,包括食品和食用農產品生產、加工、包裝、倉儲、運輸、進出口、流通、屠宰、消費等環節的食品安全。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省級食品安全相關部門直接負責調查處理的,發生在江西省境內的食品安全違法舉報案件。
第四條 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建立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有獎舉報制度,按規定對舉報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的舉報人給予物質獎勵。
第五條 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綜合管理省級食品安全違法案件舉報工作,統一指導、協調全省食品安全舉報獎勵工作,負責省級食品安全舉報獎勵的審定、獎金管理、獎金發放和信息發布等工作。
省級食品安全相關部門依據職責分工負責食品安全案件舉報線索的受理、查處和舉報獎勵建議的提出。
第六條 省政府設立省級食品安全舉報獎勵專項資金,由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管理。舉報獎勵專項資金由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根據獎勵需要提出申請,省財政按年度核拔,??顚S?,接受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章 舉報受理和核查
第七條 省級食品安全相關部門應當設立或者明確食品安全舉報受理工作機構,配備與工作任務相適應的專(兼)職工作人員,負責本部門食品安全舉報工作, 向社會公布本部門受理食品安全舉報的電話號碼、通信地址、電子信箱等。
第八條 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舉報實行首接負責制度。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接到舉報的,應在3個工作日內按照職責分工移送相關部門處理。省級食品安全相關部門接到舉報的,應當對舉報內容進行登記、處理,形成接報受理記錄。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舉報事項,應當依法辦理并將辦理情況及時告知舉報人;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舉報事項,應當告知舉報人向有關部門舉報或書面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處理;接受移送的部門認為不屬于本部門管轄的,不得退還或自行向其他部門移送,應當報請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指派相關部門進行處理。最終辦理部門應及時將辦理情況告知舉報人。
第九條 各食品安全相關部門受理舉報事項后,應當組織有關人員及時進行核查,對違法違規行為立案查處,對涉嫌犯罪的及時移送公安機關偵辦。舉報事項的核查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辦結,并將辦理結果答復舉報人(無具體聯系方式的除外);情況復雜的,經省級食品安全相關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一般不超過60日。對已立案查處的案件,有關程序和時限按照《行政處罰法》規定執行。
第三章 獎勵條件
第十條 舉報下列食品生產經營領域違法活動的舉報人,屬于本辦法獎勵范圍:
(一)在農產品種植、養殖、加工、收購、運輸過程中,使用違禁藥物或其它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
(二)使用非食用物質和原料生產、加工食品,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食品中添加劑藥品的,違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加工食品的;
(三)收購、加工、銷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產品注水或注入其它物質的;
(四)加工銷售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肉類制品的,未經定點從事生豬屠宰活動的;
(五)生產、經營變質、過期、混有明顯危害人體健康的異物、摻假摻雜偽劣食品的,或者生產經營無標簽、標簽不符合規定以及偽造、涂改食品生產日期延長明示保質期的;
(六)仿冒他人注冊商標生產經營食品、偽造食品產地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偽造或者冒用食品生產許可標志、名優產品標志或者其它產品標志生產經營食品的;
(七)使用非食用物質生產復配食品添加劑的,未按食品安全標準規定超范圍、超劑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
(八)未經許可生產經營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
(九)生產、加工、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非法進口銷售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標準的境外食品的;
(十)其它涉及食用農產品、食品和食品相關產品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十一條 舉報人獲得獎勵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以書面材料、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形式向各級食品安全執法機關舉報食品安全違法犯罪活動;
(二)違法犯罪情況發生在本省行政區域內;
(三)舉報的違法犯罪情況經行政執法機關辦案查證屬實;
(四)舉報的違法犯罪情況已依法處理到位;
(五)舉報的違法犯罪情況事先未被執法機關掌握;
(六)應當具備的其他條件。
匿名舉報的,原則上不予獎勵;確實能證明舉報人身份的,可以給予獎勵。
第十二條下列舉報不適用本辦法獎勵:
(一) 與食品安全工作有關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舉報;
(二) 負有食品安全管理職責的部門工作人員的配偶、直系親屬或者其授意他人的舉報;
(三)假冒偽劣產品的被假冒方或其代表、委托人的舉報;
(四)屬申訴案件的舉報。
第十三條 新聞媒體在公開披露食品安全違法案件前主動與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或其他有關部門協作,提供案件線索或者協助調查處理,經查證屬實的,按照本辦法予以獎勵。
第四章 獎勵標準
第十四條 根據舉報人提供的證據與違法事實的相符程度,舉報獎勵級別分為三個等級:
(一)一級舉報——能詳細提供被舉報人及違法事實并已直接掌握現場物證、書證、視聽資料等證據,并協助現場查處活動,舉報情況與違法事實完全相符。
(二)二級舉報——能提供被舉報人違法事實并已掌握部分現場物證、書證、視聽資料等證據,并協助現場查處活動,舉報情況與違法事實相符。
(三)三級舉報——不能提供被舉報人及違法事實詳細情況,僅能提供查辦線索且不直接協助查辦活動,舉報情況與查辦事實基本相符。
第十五條 對食品安全投訴舉報人員根據不同情況,依據舉報獎勵級別,并參照各食品安全相關部門罰沒款入庫數額(含罰金)的大小,給予一次性獎勵。具體獎勵標準如下:
(一)屬于一級舉報的,按該案收繳入庫罰沒款的5%及以下給予獎勵;
(二)屬于二級舉報的,按該案收繳入庫罰沒款的3%及以下給予獎勵;
(三)屬于三級舉報的,按該案收繳入庫罰沒款的1%及以下給予獎勵;
每起案件的舉報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10萬元。對各食品安全相關部門查處后無罰沒款,但被舉報者存在嚴重違法事實且屬于一、二級舉報的,可視情節給予舉報人員100-500元獎勵。對舉報違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生產假冒偽劣食品的地下“黑窩點”、“黑作坊”等的人員,以及生產經營單位內部舉報人員,在獎勵幅度內按中間額度以上獎勵。對于特別重大的案件(罰沒款500萬以上的),經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會議研究,獎勵金額可不受最高限限制。
第十六條 最終判定為食品刑事犯罪的舉報案件,且沒有罰沒款入庫的,按照刑事責任大小給予獎勵(刑罰2年以內的獎勵3000元,2-7年的獎勵5000元,7年以上的獎勵1萬元)。
第十七條 兩人(含兩人)以上共同舉報同一案件的,按一個案件獎勵。同一案件被多次舉報的,獎勵第一舉報人,市、縣已經獎勵的省級不再獎勵。舉報順序以各食品安全相關部門受理該舉報的時間先后為準,但其他舉報人提供的情況對查清案件有直接作用的,可酌情給予100元至500元的獎勵。
第五章 獎勵辦理
第十八條案件調查處理部門應當根據舉報人的申請,自舉報案件行政處罰決定生效且執行完畢或者刑事判決生效且罰沒款入庫完畢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舉報事實、獎勵條件和標準予以認定,提出獎勵意見,并提供舉報受理記錄、行政處罰決定書(復印件)、刑事判決書(復印件)和罰沒款繳款憑證等材料,報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審批。
第十九條 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接到各食品安全相關部門的獎勵申請后,在20個工作日內審定完畢,作出是否兌現獎勵和獎勵具體額度的決定并回復申報單位。經審核批準的,由申報單位指定專人到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領取獎勵金,并負責核實后發放給舉報人。
第二十條 案件承辦部門領取獎勵金后,在15個工作日內通知舉報人員領取,因故無法通知舉報人員的,應將通知情況記錄在案。獎勵審定完畢半年內仍無法通知舉報人的,獎勵取消。受獎勵的舉報人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到指定地點憑有效證件領取獎金,逾期未領者,視為自動放棄。舉報人因故無法簽收的,經案件承辦部門同意,可由舉報人近親屬代簽收。
案件承辦部門應在獎勵金兌現后10個工作日內向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報送備案。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一條 實施獎勵要由專人負責,并嚴格為舉報人保密。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和各食品安全相關部門要建立舉報保密安全保障制度,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將其姓名、身份、居住地及舉報情況公開或泄露給被舉報單位和其他無關人員,違者依法追究有關責任。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舉報人員打擊報復,違者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二十二條 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要建立和健全獎勵資金管理制度,加強對獎勵資金申報和發放的管理,建立健全責任制度,嚴肅財經紀律。對獎勵資金使用中違反財政規章制度的行為,要責令糾正,并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 舉報人應以事實為依據,如實舉報,對所舉報的事實負責。舉報人故意提供虛假情報,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或者借舉報之名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進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各食品安全相關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舉報材料,冒領舉報獎金的;
(二)對舉報人或舉報情況敷衍了事,未認真核實查處的;
(三)因工作失職造成泄密的;
(四)向被舉報人通風報信,幫助其逃避查處的。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條 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參照本辦法制定相關的舉報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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