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發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進一步明確保健食品有關輔料替代工作要求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2年04月06日
轉發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進一步明確保健食品有關輔料替代工作要求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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贛食藥監?;痆2012]31號 各設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樟樹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省食品藥品稽查局,省藥品審評中心: 現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進一步明確保健食品有關輔料替代工作要求的通知》(國食藥監?;痆2012]79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并及時轉發轄區內保健食品生產企業,指導企業按要求做好保健食品有關輔料替代工作。 江西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轉發關于進一步明確保健食品有關輔料替代工作要求的通知 國食藥監?;痆2012]79號 2012年03月15日 發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監督管理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審評中心、行政受理服務中心,有關單位 根據有關規定,對國家已經明確保健食品產品所用輔料因存在安全隱患不能使用的,需開展產品輔料替代工作。為了進一步明確要求,規范相關工作,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請人應當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規定的時間內,停止相關產品的生產銷售。同時,可申請使用其他輔料進行替換或申請去除相關輔料。替換或去除輔料應對產品質量安全無影響,并符合保健食品有關標準規范。 二、國產保健食品申請人應到所在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進口保健食品申請人應到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務中心,按照保健食品變更申請中的變更其他事項申請受理。 三、申請人應提供保健食品變更申請表,并參照《關于含鄰苯二甲酸酯類保健食品有關輔料替代事宜的通知》要求提供相關資料。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參照該通知要求開展許可管理工作。 四、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加強監管,發現未在規定時限內停止相關產品生產銷售的企業,應依法處理并將相關情況上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在進一步核實后,注銷相關產品批準文號并公告。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