贛府廳發〔2012〕53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為有效規范我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以下簡稱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生產經營行為,保障人民群眾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經省政府同意,現就加強我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監督管理提出以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認真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建立健全地方政府負總責,有關部門各負其責,分工明確、相互配合、緊密銜接的工作機制;堅持標本兼治,強化監管,有效規范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生產經營行為,全面落實食品生產經營者的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切實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監管職責分工原則
(一)職責法定原則。根據目前食品安全以分段監管為主、品種監管為輔的監管體制,對可以明確界定監管環節的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由相應監管部門依法實施監管。
(二)統一監管原則。對固定有形市場(如商場、超市、集貿市場、農貿市場等,以下簡稱有形市場)內的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由一個監管部門統一實施監管,以避免多頭監管、交叉監管。
(三)風險分析原則。在有形市場外,一個食品生產經營主體(單位或個人)同時具有兩種以上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程度高的生產經營行為確定其監管環節,并由相應監管部門負責監管。
(四)屬地管理原則。對于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文件未明確界定監管部門的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確定本級有關部門承擔相關食品安全監管職責。
三、監管職責分工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轄區內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監管工作負總責。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食品安全工作綜合協調和督查考評;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落實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監管責任;各級公安部門負責查處有關涉嫌違法犯罪行為;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公園、旅游景區等地管理機構負責協助有關部門做好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監管工作。
(一)制售分離食品小作坊的監管
制售分離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產場所,從業人員較少,生產規模小,且與食品銷售場所相分離的食品生產加工場所(不含現場制售及前店后坊)。如炒貨作坊、糖果糕餅作坊、豆芽作坊、鹵制品作坊、碾米和榨油作坊、禽蛋和肉制品腌制作坊等。
制售分離食品小作坊納入生產加工環節,由質監部門負責監管并備案登記。
(二)現場制售和前店后坊食品小作坊的監管
現場制售和前店后坊食品小作坊是在同一場所或緊密連接場所,現場即時加工制作并直接零售食品的生產經營形式。分為以下兩種:
1、有形市場內現場制售和前店后坊食品小作坊。指在有形市場內,以現做現賣或前面銷售后面加工制作方式制售各類食品的店鋪或柜臺。該類食品小作坊納入食品流通環節,由工商部門負責統一監管并備案登記。
2、有形市場外現場制售和前店后坊食品小作坊。分兩種:
(1)餐飲類現場制售和前店后坊食品小作坊。指在有形市場外,以現做現賣或前面銷售后面加工制作的方式(不提供就餐場所及設施),制售餐飲類食品的店鋪(包括制售中式早點、快餐、小吃、餐飲配送、冷熱飲品等直接入口食品,如包子、大餅、油條、烤鴨、鹵熟食品、奶茶等店鋪)。該類食品小作坊納入餐飲服務環節,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監管并備案登記。
(2)非餐飲類現場制售和前店后坊食品小作坊。指在有形市場外,以現做現賣或前面銷售后面加工制作的方式,制售非餐飲類食品(即餐飲類食品以外的各類食品,如糕餅、蛋糕、面包、炒貨、豆制品、腌制品和不直接入口食品等)的店鋪。該類食品小作坊納入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由質監部門負責監管并備案登記。
(三)食品攤販的監管
食品攤販(不含固定店鋪或商場柜臺經營者),指在有關部門允許范圍內設立的固定攤位或流動攤位。分以下兩種:
1、固定攤販
(1)餐飲類固定攤販。指在集貿市場外的固定攤位現做現賣餐飲類食品的攤販(其制售食品種類與餐飲類現場制售和前店后坊食品小作坊的食品相同),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監管并備案登記。
(2)非餐飲類固定攤販。包括在集貿市場內固定攤位零售或現場制售各類食品的攤販、集貿市場外除餐飲類食品攤販以外的食品固定攤販(如副食攤,豆制品攤,蔬菜攤,水果攤,肉攤,禽、蛋攤等),由工商部門負責監管并備案登記。
2、流動攤販。指無固定攤位,在有關部門允許范圍內流動經營的食品攤販。食品流動攤販由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對其占道經營進行審批,并依據其經營食品種類通報轄區內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或工商部門,分別負責對經營餐飲類、非餐飲類食品的流動攤販監管并備案登記。
對未經審批違章占道經營食品攤販,依法由城市管理等部門負責取締。
四、工作要求
(一)各級政府統一領導轄區內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監管工作。要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建設改造適合食品小作坊從事食品生產加工活動的食品加工園區。鼓勵食品小作坊改進生產條件,進入食品工業園從事食品生產加工活動,鼓勵食品流動攤販進入集中交易市場、店鋪等固定場所經營。要建立健全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監管責任制,對不履行職責而造成嚴重后果的,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二)各有關部門要在當地政府統一領導下,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監管、指導。省質監、工商、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要分別對本部門監管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生產經營基本條件和食品安全要求作出具體規定。對未經備案登記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開展清理整治。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封閉式管理的各類公園和旅游景區管理機構負責所轄區域的清理整治并配合監管部門加強監管。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門分別負責交通運輸站點(含高等級公路服務區)、建筑工地、各類學校(含托幼機構)校園的清理整治并配合監管部門加強監管。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要加強對居民住宅改變使用性質而用于食品生產經營場所的管理。
(三)本意見下發后,凡法律、法規、規章出臺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