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你局《關于含麻黃堿類復方制劑零售有關問題的請示》(魯食藥監市〔2012〕212號)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一、公安部、衛生部和我局《關于加強含麻黃堿類復方制劑管理有關事宜的通知》(國食藥監辦〔2012〕260號,以下簡稱《通知》)中要求查驗購買者的身份證,系指購買者合法有效的身份證件,包括居民身份證、軍人證件、護照等。
二、按照《通知》要求,單位計量麻黃堿類藥物含量大于30mg(不含30mg)的含麻黃堿類復方制劑被列入必須憑處方銷售的處方藥管理,此類藥品中原屬于非處方藥的,其包裝、標簽和說明書的修改工作應當在2013年2月28日前完成。2013年2月28日前上市的使用原包裝、標簽和說明書的藥品,可按原銷售方式售完為止,但一次銷售不得超過2個最小包裝;2013年2月28日前上市但已使用修改后的包裝、標簽和說明書的藥品,應當按照《通知》要求,嚴格憑處方銷售。
特此函復。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安全監管司
2012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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