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出口食品加施檢驗檢疫標志的公告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07年第85號)
為保證我國出口食品質量安全,打擊食品非法出口行為,維護我出口食品聲譽,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決定自2007年9月1日起,對所有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檢驗檢疫合格的食品加施檢驗檢疫標志,現就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所有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檢驗合格的出口食品,銷售包裝上必須加施檢驗檢疫標志。加施檢驗檢疫標志的出口食品范圍見附件。
二、所有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檢驗合格的出口食品,運輸包裝上必須注明生產企業名稱、衛生注冊登記號、產品品名、生產批號和生產日期,并加施檢驗檢疫標志。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要在出具的證單中注明上述信息,以確保貨證相符,便于追溯。
三、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在對出口食品進行查驗時如發現貨證不符,或未加施檢驗檢疫標志,一律不準出口。
四、有關加施檢驗檢疫標志的其他事宜按《出入境檢驗檢疫標志管理辦法》(國家質檢總局令2000年第23號)執行。
附件:加施檢驗檢疫標志的出口食品范圍
二〇〇七年六月一日
附件:加施檢驗檢疫標志的出口食品范圍
水產品及其制品、畜禽、野生動物肉類及其制品、腸衣、蛋及蛋制品、食用動物油脂,以及其他動物源性食品。大米、雜糧(豆類)、蔬菜及其制品、面粉及糧食制品、醬腌制品、花生、茶葉、可可、咖啡豆、麥芽、啤酒花、籽仁、干(堅)果和炒貨類、植物油、油籽、調味品、乳及乳制品、保健食品、酒、罐頭、飲料、糖與糖果巧克力類、糕點餅干類、蜜餞、蜂產品、速凍小食品,食品添加劑。
以上食品凡有銷售包裝,必須在銷售包裝上加施;運輸包裝如為筐,麻袋等無法加施的不要求加施,散裝食品不要求加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