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衛生部、國家技術監督局關于進口預包裝食品中文標簽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
發布時間:2010年06月07日
(國經貿市[1997]69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經貿委(經委、計經委)、技術監督局、衛生檢疫局:國家經貿委、衛生部、國家技術監督局《關于檢查進口預包裝食品標簽的通知》(國經貿市[1996]741號)(以下簡稱《通知》)下發以來,各地技術監督和衛生檢疫部門根據《通知》有關規定和要求,對進口酒類的中文標簽進行了檢查。針對檢查中出現的一些問題,為進一步加強進口食品國內市場的規范化管理,維護國內外經營者和國內消費者的正當權益,現就進口預包裝食品中文標簽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要嚴格執行《通知》中對進口預包裝食品中文標簽管理的有關規定。進一步做好進口預包裝食品標簽的依法檢查工作。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檢疫局和國家技術監督局不再審批編號(JW)新的中文標簽。目前,委托大連、天津、北京、青島、上海、廣州、深圳、珠海八市口岸進口食品衛生監督檢驗中心(衛生檢疫局)和技術監督局為第一批共同承辦進口預包裝食品中文標簽的咨詢審查和備案機關(有關標準的技術咨詢工作,可由全國食品工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或當地技術監督局委托的相關技術機構承擔)。進口預包裝食品的經營者(以下簡稱“經銷商”)可以自愿向上述機關申報。備案所進口和銷售產品的中文標簽。
三、進口預包裝食品中文標簽的申報。備案程序:經銷商提供中文標簽樣本,并按《附件一》填寫“進口預包裝食品中文標簽審核備案表”(一式兩份),報所委托的口岸進口食品衛生監督檢驗中心、檢驗中心和技術監督局共同對申請材料審核、編號,符合法定要求后上報國家技術監督局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檢疫局備案。經上述任一城市的口岸食品衛生監督檢驗中心和當地技術監督局共同審核、編號的中文標簽,即在全國有效。如經銷商的名稱、地址和其他申報內容發生變動,應及時按上述程序重新申辦。
四、中文標簽內容必須符合我國《食品標簽通用標準》及《通知》有關規定。中文標簽中“經銷商”包括依法注冊登記的進口商、代理商和在華聯絡商或辦事處。中文標簽可以直接印制在包裝物上,也可以印制后加貼在包裝物上。生產日期和保質期不得單獨印制后粘貼或覆蓋在中文標簽上。中文標簽須字跡清晰,醒目,加貼應牢固,同一中文標簽不得重復加貼覆蓋。
五、對1996年9月1日前進口,加貼的臨時標簽,凡內容不符合我國《食品標簽通用標準》的,使用截止日期為1997年12月31日。
六、進口預包裝食品中文標簽的監督檢查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授權進行,市場監督檢查中杜絕任何缺少法律依據。增加企業負擔和設置市場障礙、干擾市場秩序的行為,充分保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七、以前文件中凡與本《通知》內容相抵觸的,應以本通知為準。
附件:一、進口預包裝食品中文標簽審核備案表(略)
二、口岸進口食品衛生監督檢驗中心編號表(略)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
衛 生 部
國家技術監督局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八日
衛 生 部
國家技術監督局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