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衛生檢驗單位管理辦法
(1987年12月2日衛生部發布,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食品衛生檢驗單位(以下簡稱檢驗單位)是在食品衛生監督機構以外設立的。在批準的業務范圍內按照國家食品衛生檢驗方法標準(包括《食品安全性毒理學評價程序》)對送檢的樣品(包括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容器、包裝材料、食品用工具、設備以及其他與食品衛生有關的物品)進行檢驗并出具檢驗報告的單位。
檢驗單位的檢驗報告可以用于:申請食品衛生許可證;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容器、包裝材料,食品用工具、設備以及其他與食品衛生有關的物品的流通;食品新資源報請審批等需要提供資料或出示證明、不能用作國內外貿易中發生糾紛時仲裁的依據。
第三條 檢驗單位的檢驗報告應當同時抄送送檢單位所在地的食品衛生監督機構;檢驗報告只表示送檢樣品的衛生質量。
衛生行政部門或食品衛生監督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對檢驗報告所代表的產品進行復查,并根據復查結果作出認可或不認可檢驗報告的決定。
第四條 檢驗單位的檢驗業務范圍分為以下4類:食品理化,食品微生物,食品霉菌(含霉菌毒素),食品毒理。
申請單位可以申請單獨的類別,也可以申請兩個以上(含兩個)類別。
第五條 檢驗單位條件如下:
1.擁有固定的檢驗人員和實驗室,要有專人負責。負責人應由具有助理研究員(或相當職稱)以上職稱,并從事食品衛生檢驗工作3年以上者擔任。
2.擁有可使用的、按照申請類別的國家食品衛生檢驗方法標準(含《食品安全性毒理學評價程序》)進行檢驗所必需的技術裝備。
3.至少擁有食品衛生專業的副研究員(或相當職稱)以上人員1名,助理研究員(或相當職稱)2名,實習研究員(或相當職稱)2名,技士(初級技術員)2名。
第六條
具備本辦法第五條所列條件的單位,可以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衛生監督機構或衛生部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所提出申請作為檢驗單位。申請書的內容包括:申請類別,檢驗單位負責人姓名、職稱、資歷,可使用的技術裝備清單,業務技術人員名單(姓名、職稱、資歷)。
接受申請的監督機構應當根據申請類別,邀請申請單位以外的3或5名具有副研究員(或相當職稱)以上職稱的人員組成考核組,對申請單位進行業務技術考核??己藘热莅?是否具備本辦法第四條所列條件,根據申請類別提出的若干檢驗項目的完成情況,以及其他被認為應當考核的內容??己私Y束后,考核組成員應逐一簽署意見,然后上報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并發給“食品衛生檢驗單位證書”(證書及申請表樣式附后)。
接受申請的監督機構認為不需要考核時,可以免予考核,但應將理由上報批準機關。
批準機關應當責成接受申請的監督機構每3年對批準的檢驗單位進行再考核。
第七條 下列單位可由衛生部批準為檢驗單位:
1.衛生部直屬醫學院校所屬的有關單位。
2.衛生部直屬科研單位。
3.衛生部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所認為可以接受其申請的其他單位。
第八條 檢驗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批準機關可以注銷其“食品衛生檢驗單位證書”,或宣布其檢驗報告無效:
1.徇私舞弊,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的。
2.達不到本辦法第五條所列要求,或再考核不合格的。
3.檢驗單位或其所在單位被撤銷、合并、分開的。
第九條 批準機關應當及時公布批準的或注銷“食品衛生檢驗單位證書”的檢驗單位名單。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