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吉安市中心城區以“會議營銷”方式進行健康產品
發布時間:2014年02月12日
對吉安市中心城區以“會議營銷”方式進行健康產品
宣傳銷售行為監管的幾點思考
吉安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吉州分局熊登兵
近幾年,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對健康產品的需求日益旺盛,整個健康產品市場呈欣欣向榮之勢。與此同時,在暴利驅使下,不法分子利用監管空白,以中老年消費者為主要目標,以“會議營銷”方式進行健康產品夸大宣傳、誤導消費、攫取暴利的行為愈演愈烈,由此衍生出的社會問題屢見不鮮,產生了極大的社會危害性,干擾了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亟待當地政府和上級有關部門及時出臺有效的管理措施進行行為糾正和市場整治。
一、以“會議營銷”方式進行健康產品宣傳銷售現狀
以吉州區為例,建局以來,根據日常監管和群眾舉報線索,筆者帶領區局工作人員聯合媒體記者參與執法調查的“會議營銷”點就達15場次之多,其中涉藥案件1起,涉械案件2起,保健食品5起,其它產品7起。涉及地點主要是中心城區的賓館會議室、電影城和空閑公共場所,甚至在無人空曠地也可以“圍欄開會”,聚集人數少則一、二百人,多則近千人,所謂的“專家”、“老師”在臺上唾沫橫飛,聲嘶力竭地宣傳產品,狂呼口號,儼然另類的“準傳銷”。
(一)“會議營銷”的程序和特點:
“會議營銷”的程序一般為:確定產品——廣泛宣傳(吸取會員)——舉辦講座(夸大宣傳)——銷售產品(牟取暴利)——銷聲匿跡。重點針對中老年人群,周期一般為三天,最多一個星期。
“會議營銷”組織者先是與某些健康產品生產廠家秘密達成銷售協議,確定分成比例,然后招募成員在商業區和居民區散發未經批準的、夸大、虛構功效的產品宣傳單,引誘中老年消費者填寫個人資料成為會員,之后租借賓館會議室等大型場所,由所謂的“專家”、“老師”以講授健康知識為名,其實重點和大篇幅宣傳其所銷售產品,達到“洗腦”之目的,在最后一天,大肆高價銷售,隨后卷款走人。
“會議營銷”的特點:一是把普通產品吹得神乎其神,夸大功效到無所不用其極的地步,同時介紹講課的所謂“專家”頭銜,無不是國家級甚至世界級的“學者”,使聽課者深信不疑。如某“高電位治療機”宣傳稱:使用3個月,肯定不會得心血管疾病和癌癥,并能延長10年壽命云云。“會議營銷”通過“專家”授課和宣傳資料吹噓的產品功效都在10種甚至幾十種以上。二是“以逐利為唯一目的”,專門針對中老年群體,價格遠遠高出價值,忽悠不見血,全然不計后果。“會
議營銷”組織者深悉中老年人身體疾病多,渴望健康的心理,利用確實存在的“看病難、用藥貴”的現實,無限夸大產品療效,誤導群眾購買產品。在我們接觸的老年購買者中,少則花費幾百幾千元,多則上萬元,因之造成家庭糾紛甚至貽誤治療事例也不少見。三是隱蔽不見光,怕被監管。我局所調查的案例中,百分之百是躲在樓堂館所會議室之類隱蔽場所或空曠場所,利用凌晨5點-8點這段時間進行宣傳講座的。一有我們監管人員出現(對他們而言我們就是“可疑人員”),剛剛會場上聲嘶力竭的宣傳立即就變成了溫文爾雅的健康知識講座,更有甚者,鼓動不明真相群眾謾罵圍攻執法人員。四是收錢就拔腿走人,銷聲匿跡。我局所監管調查的“會議營銷”案件,尚未發現回頭案例,其“鼠竊”心理可見一斑。
(二)“會議營銷”的現狀:
“會議營銷”的初期,以銷售正規藥品、醫療器械為主。我局聯合公安部門查處的“南昌人宋某無證銷售藥品茶色素膠囊案”、“ 吉州區仁脈保健品商行無證經營醫療器械案”即是此類。
隨著藥監部門對此類行為查處的力度加大,現階段,“會議營銷”組織者逐漸有意識地將他們宣傳銷售的產品規避、轉移到保健食品和其它非藥非械產品上來,我局因食品監管職能尚未交接、食品監管法規還存在漏洞(如《保健食品監管條例》遲遲未出臺)等原因,對“會議營銷”者宣傳銷售非藥非械產品的不良行為也只能口頭上進行訓誡而已,眼見此類行為明明產生危害卻無力阻止,藥監執法人員心急如焚。筆者曾有意識了解周邊地區現狀,以及向省局咨詢,所得結果是:以“會議營銷”方式進行健康產品夸大宣傳、誤導消費、攫取暴利的行為相當普遍。
二、“會議營銷”方式宣傳銷售健康產品行為的危害
一是誤導消費者,詐騙錢財?,F今人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許多中老年群眾在治療疾病之外對消費健康產品產生了更高的需求,而他們對健康產品辨識度不高的事實又往往誘使他們跌入“會議營銷”組織者鼓吹的延年益壽的“消費陷阱”,大量的養老錢流入無良者的口袋,由此造成的家庭糾紛舉不勝舉。
二是對病患者生命健康造成隱蔽性傷害。有些中老年病患者,聽信所謂“專家”的如簧鼓舌,放棄正常治療而高價購買、食用、使用“會議營銷”推售的產品,貽誤治療,對自己的生命健康造成隱蔽性傷害。
三是干擾了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誘發社會不穩定因素。曾有一位舉報者在電話里對我們叫喊:“我家老人稀里糊涂花這么多錢,買的明明是一個欺騙性產品,怎么就沒一個部門管,政府干什么去了?……”,健康產品更需要健康合法的市場流通秩序從而讓民眾科學理性地消費,在誠信缺失的當前市場經濟條件下,“會議營銷”行為不可能擺脫“以逐利為唯一目的”這一特性,毫無誠信可言,不打擊這不計后果的營銷手段,正常的健康產品市場秩序無從談起,也只會讓廣大民眾對健康產品市場逐漸產生不信任,從而對我們監管部門產生不信任,甚至對我們的政府產生不信任。
三、藥監部門對以“會議營銷”方式進行健康產品宣傳銷售行為監管的難點
首先是監管依據上有欠缺。一方面,區藥監局依據《藥品管理法》和《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對轄區藥械市場進行監管責無旁貸,但《保健食品監督管理條例》遲遲未見出臺,同時我區食品安全工作交接也未到位,區藥監部門監管保健食品和其它健康產品無法可依。上級部門對“會議營銷”行為有“工商部門備案審批”、“會議營銷現場醫生義診須到衛生部門備案”的規定,但只備案審批而忽視現場監管,無疑會讓“會議營銷”人員在現場夸大宣傳行為肆無忌憚。另一方面,健康產品審批的亂象未根本扭轉。筆者坦言:根據多年市場監管觀察,除藥品和醫療器械產品外,幾年來對“保健食品”批準文號的清理工作遠未達到國家局的預期目標,而除以上三種產品之外的健康產品如普通食品、“食”字號產品、“消”字號產品、“健用”字號產品等審批還極其不規范。健康產品審批的亂象加大了監管的難度。
二是部門監管缺位。僅就“會議營銷”涉及的產品而言,有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和普通食品等多種情形,其流通環節的監管部門分別為藥監、衛生和工商部門。會議營銷過程中極易出現假冒偽劣、虛假宣傳、無證銷售、非法診療甚至詐騙等違法情況,涉及到藥監、工商、衛生、公安等多個部門,很難明確由哪一個部門進行查處。實際監管過程中,極易出現推諉扯皮,造成監管缺位。據了解,保健食品經營企業必須取得《工商營業執照》,詳細規定經營范圍和經營地址。企業舉辦宣傳咨詢活動也必須得到批準,但我局在歷次監管調查現場都未見到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場監管,無監管的宣傳咨詢活動中出現海闊天空夸大功效夸大其詞誤導消費現象也就不足為奇了。
四、幾點建議
要徹底改變以“會議營銷”方式進行健康產品夸大宣傳、誤導消費、攫取暴利的亂象,筆者認為:
一是在國家民生政策層面,繼續夯實醫改成果,切實提高醫藥市場誠信度,使老百姓患病不再逃避醫院為尋求什么“靈丹妙藥”而掉入消費陷阱,讓老百姓看得起病、吃得起藥,免除后顧之憂。同時下大力氣加大健康宣傳力度,不斷提高群眾醫藥衛生健康知識水平。
二是盡快出臺《保健食品監督管理條例》,明確部門職能,加大處罰力度,使基層職能部門對保健食品監管有法可依,并能有效震懾違法違規行為。
三是在《保健食品監督管理條例》出臺和食品安全職能交接之前的這段“真空時期”,由市食安辦協調工商、公安、衛生、藥監等職能部門先行制定管理規定:1、嚴格禁止在企業注冊地址以外的場所舉辦健康產品的宣傳咨詢活動。2、對在注冊地址內舉辦的此類活動,明確工商部門備案審批并全程進行監管,對涉及夸大宣傳、誤導消費等行為依規定進行取締;涉及“庸醫”坐診、誤導患者治療和宣傳銷售假冒保健食品等行為由衛生部門進行查處;涉及宣傳銷售假冒藥品醫療器械行為由藥監部門依法查處;涉及謀取暴利詐騙錢財的行為由公安部門立案調查處理。此處“健康產品”可定義為:“除藥品、醫療器械以外的,直接接觸或進入人體,用于改善或調節人體或人體機能的產品”。